哎!看来2001年开头不顺。也不知道还有没有人能理解我这个当律师的难处。憋着一肚子气回到家,打开电视,我无心地看了起来。但是,电视却给我带来了巨大的新闻:2月9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公告: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
2001年第3号
2000年9月以来,宁夏、云南地区相继发生日本三菱帕杰罗(PAJERO)V31、V33越野车在正常行驶中制动突然失效的安全质量事故。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认定,上述两种车型系设计不当,固定在后轴上的制动油管和固定在车身上的制动感载阀在行驶中碰撞和摩擦,从而导致制动油管磨损穿孔、制动液外漏造成制动失效。为确保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列和《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之日起,吊销日本三菱帕杰罗(PAJERO)V31、V33越野车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证书号:97MV2491和99MV7582),禁止其进口。
二、为确保安全,凡未经检修并更换改进设计的制动油管的日本三菱帕杰罗(PAJERO)V31、V33越野车暂停使用。接下来,有关"帕杰罗"的消息连续不断,不论是在北京,还是去了泰安,我几乎天天都在关注事态的进展。相比之下,此时,陈梅金的来信,却显得不那么重要了。
也就是我在泰安的那两天,接到北京一位女士的电话,她说,听说我打过三菱汽车的官司,并胜诉过,她的西安朋友也是因为三菱汽车有问题,出了事故,想请我帮忙打打这个官司。
我告诉她说:"我过两天就回北京,过两天你再跟我联系吧,咱们见面再说,说实在话,我打算不再打三菱汽车的官司了。"
她说:"我理解你的意思,但是这回可不行,李律师,你非打不可。到时候我朋友来找你,你千万要给我一个面子。"
听她这么一说,我只好答应。
三菱帕杰罗越野车存在的严重隐患的消息经媒体报告后,引起了中国消费者的强烈反应。2月12日,三菱公司向中国用户公开致歉,同时宣布召回帕杰罗V31、V33两款车。
也就是在同一天,为了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中国消费者协会站出来了,他们对新华社记者发表了五点意见--一、三菱帕杰罗越野车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是消费者发现疑点并送有关机构检验后发现的,对此三菱汽车公司应采取公开道谦、召回更换等措施,而且还应对消费者因这种车辆的质量问题造成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例如,由于三菱车辆设计失误问题造成消费者支出的检测费用、运输费用、送修费用、误工费用,以及由于此车用不上而使用别的车辆所增加的费用等,都应给予补偿。对由于三菱车安全隐患造成的人身伤害和死亡,三菱公司应依据有关法规进行赔偿,如应负责支付死亡赔偿金、亲属抚恤费、伤残医疗费、误工费等,如造成消费者残疾的还应支付自助具(轮椅、拐棍)费等,(这些权利消费者可参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2、41、42、45条和《产品质量法》。)
二、对三菱帕杰罗越野车更换部分的保修期应当从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凡被有关部门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三菱帕杰罗越野车已被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认定存在安全隐患,吊销其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并禁止其进口,可以认定为不合格产品),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也就是说,对不合格产品是选择退货还是选择修理,其主动权在消费者手上而不在经营者手上。四、如果有证据证明三菱公司事先知道三菱帕杰罗越野车存在设计上的安全隐患和质量缺陷而仍隐瞒真情向中国出口,中国消费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条进行产品价格双倍的索赔。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中消协将保留调查权利,同时还欢迎消费者提供线索。
五、此前三菱汽车公司的产品已多次发生过质量事故,消费者据此维护合法权益或索赔都十分困难,三菱公司采取的态度不是积极的而是比较消极的。中国消费者协会希望三菱公司能端正对消费者的态度,尊重中国的法律、法规,依照中国的有关法规合法经营,重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人身安全,否则,消费者就会对三菱公司失去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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