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5月,陈梅金、林德鑫以林志圻在乘日本三菱吉普车正常行驶中,因前风挡玻璃突然爆破,致使其因爆震伤猝死为由,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三菱汽车会社赔偿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人所必需的生活费、受教育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500000元人民币。三菱汽车会社辩称:三菱吉普车不存在质量问题,也谈不上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损害,故不同意陈梅金、林德鑫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不能证明三菱汽 车会社在林志圻死亡问题上有过错,林志圻的死亡与三菱汽车会社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据此,原审法院于1999年8月16日判决:驳回陈梅金、林德鑫要求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500000元人民币的诉讼请求。判决后,陈梅金、林德鑫不服,其上诉请求是:
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
2、依法改判三菱汽车会社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500000元人民币。其上诉理由是:
1、林志圻在乘车死亡问题上本身无过错。正如原审法院认定的:
汽车前风挡玻璃突然爆破,林志圻因爆震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果关系明确。
2、日本玻璃生产厂家鉴定结论无质量问题,认为确属外部因素造成及国家建材局安全玻璃质检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鉴定结论在不受外力作用下不会爆破等,均没说明受何种力,如是正常合理的外力,玻璃爆破即属于质量存在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三菱汽车会社应承担赔偿责任。
3、三菱汽车会社私自将风挡玻璃运至日本玻璃生产厂家鉴定是错误的,其鉴定结论无效,不应做为定案的依据。后经该车所有人福建省莆田市交通局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莆田车购办)多次要求下,玻璃由日本运回北京,运回的玻璃是否是爆破的那块已无法确定,且送至质检中心已碎成一个平面,无法进行玻璃强度试验和爆破原因分析。该中心仅凭几张玻璃破损照片而得出推断性结论亦不应成为定案依据。原物破损及证据丢失,致使举证责任转移由三菱汽车会社承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4、针对三菱汽车套社在原审法院及本院审理中,均主张用其同期同批号的前风挡玻璃交由质检中心进行实物鉴定问题,陈梅金、林德鑫表示坚决不同意。理由是种类物与特定物是不可能等同的,即同期同批中一块或几块玻璃经鉴定没有质量问题,不等于爆破的这一块没问题。三菱汽车会社同意原判,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陈梅佥、林德鑫的无理要求。其答辩理由是:
1、涉及本案的三份鉴定报告中,至少陈梅金、林德鑫选定的质检中心所做的鉴定结论应该做为定案的依据。
2、1997年1月6日,三菱汽车会社将前风挡玻璃破损照片交由日本厂家,该厂家制作出第一份鉴定报告,因莆田车购办对仅用照片而没用实物进行鉴定提出异议,三菱汽车会社本着对寸用户彻底负责的精神,才将玻璃运至日本,故不存在私自运至日本,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均规定产品生产者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有两个严格的前提条件:第一,产品存在缺陷;第二,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害。两条同时具备时,生产者才有责任对消费者进行损害赔偿。该案事故车辆不存在质量问题,产品不存在缺陷,故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经审理查明,1996年9月13日早5时50分左右,由莆田车购办司机刘文彬驾驶本单位三菱越野吉普车(闽B-00693)由莆田市前往福州市,坐在驾驶座右边是林志圻,坐在林志圻后座的是林志仁(林志圻的哥哥)。当车速以90~100公里/小时驶至福厦公路没边村路段时,前风挡玻璃突然爆破(爆破时间是当日早7时零2分左右),造成一个大约中牙口杯大小的洞,此时林志圻已处于昏迷状态,车便停靠在路边刘文彬、林志仁二人将林志圻从车上抬下,雇一辆车送往福建省武警总医院抢救。该医院于当日早7点25分所做病程纪录中,对林志圻诊断及处理情况如下:"20分钟前乘车途中,因风挡玻璃突然爆炸至昏迷,急送门诊。查体:面色苍白,四肢冰凉,双目瞳孔散大固定,光反应消失,呼吸心跳已停止,尿失禁,胸前有玻璃,且青紫斑,头部未见伤痕。诊断:爆震伤,猝死。
处理:1、心脏按摩,心脏注射三联针。2、气管插管,人工呼吸。3、给氧。8点整抢救无效,床边心电图示直线。"1996年9月14日,莆田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五大队对林志圻尸体进行尸表检查,其结果是:"死者左胸部附有细小的玻璃碎片、并伴有散在针样状血点,其余部位未见异状,全身体表未发现钝器直接击伤痕迹。"福州市苍山交警大队得知事故报告后,即赶赴出事地点作了观场勘查记录,遂将车开往事故车停车场暂扣。1996年9月7日该交警大队发出事故通知书:"该车从莆田开往福州,途经福厦公路没边村路段时,风挡玻璃爆破,而造成车上乘员林志圻同志爆震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查该起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三菱汽车会社得知事故发生消息后,即派员到福州市,指令由其设在福州市的迅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将前风挡玻璃拆卸下来后封存在该公司。三菱汽车会社应莆田车购办予以核查前风挡玻璃质量问题的要求,于1997年1月6日向莆田车购办回函,并附有凭发生事故时前风挡玻璃照片,由厂家制作的《旭硝子(株)爱知工厂品保第一课试验、调查报告书》,该报告书确认:(1)由于玻璃呈放射状破损,并且玻璃的中间膜亦破碎,判断为受外强力造成破损,不排除与装载钢材、原木等车辆追尾的可能;(2)据破损情况分析,曾受300mm以上物品贯穿,模拟头部模型试验均满足规格要求。1997年3月1日,莆田车购办在致三菱汽车会社驻京办事处函中提出,该报告与公安、交警有关现场勘查结果不符。一是事故现场及车厢内均未见任何物体,故认为"曾受300mm以上物品的贯穿"没有事实依据;二是事故发生时间为早7点零3分,届时公路车辆稀少,且死者哥哥及驾驶员证明事发时前后100m内均未见其他车辆,为此"与装载钢材、原木等车辆追尾的可能"也不存在。1997年8月16日,莆田车购办又致函三菱汽车会社驻京办事处,内容为:"4月上旬莆田车购办派员专程赴北京,向贵所交涉、主张对该玻璃委托中国境内权威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贵所即时承诺,时至今日时间又推移4个月之久,尚未接到协商函件"。并明确表示"贵所应派人提取已封存贵所在榕设立的维修中心的该块爆碎玻璃,经双方确认后,送'北京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国家进出口商检局安全玻璃认可的实验室'进行鉴定,以期尽快解决并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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