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此,双方仅在二审就进行了几个来回的较量,该做的双方也都做了,能否最终击败三菱,就看法院的终审判决了。我满认为6月底或7月初,判决就能下来,可是,我一直期盼的这一刻于2000年8月10日上午才迟迟地到来。
这是一个阳光灿烂的日子。陈梅金没有来,我通知了林志钊的女儿,她来了。不知什么缘故,《今日说法》却没有派记者跟踪拍摄,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的记者曾晓蕾在接到法 院的通知后很早便到了,北京电视台也来了两批记者,其中新闻组的记者张竟超以前还在《今日说法》工作过,我的心里真是非常感激。宣判依然是在上次开庭的法庭进行。到了9点半,天气已经很热了,我由于知道只是宣判,也就穿了件短袖T恤,而法官却是穿着新式法官袍走上审判席。当书记员宣布起立时,聚光灯同时亮了起来,摄像镜头一齐对准了三位站立的法官,只见此时张庭长站在中间,头顶着后面威严的国徽,手里端起厚厚的判决书开始了宣判--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二中民终字第19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梅金,女,1953年3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某单位干部,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李万华,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注:此为打印错误,应为北京市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德鑫,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某中学学生,住址同陈梅金。法定代理人陈梅金(林德鑫之母)。
委托代理人李万华,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注:此为打印错误,应为北京市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港区芝五丁目33番8号。
法定代表人河添克彦,取缔役社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梅金、林德鑫因损害赔偿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1999)朝民初字第4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梅金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万华,被上诉人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三菱汽车会社)之委托代理人胡蓉晖、郑家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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