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败诉判决书,看到这些报道,我的压力难以言状,可更觉得不可理解的是,我输得不明不白,输得确实太突然。知道我们起诉经过的人,无不和记者一样,"心有不可名状的疑感"。可是,一审败诉却是事实,我们原先的好意和不服气,已经变得苍白无力,作为执业数年的律师,我更是清楚二审改判的机率,不少二审改判,甚至申诉改判,改来改去,其中"不正之风"的因素难以估计。而我们是不可能这样做的,也做不到,一是,我们决心一定要通过对方认为民主、公 平的方式讨个公道,以论上下;二是,对方这么大的影响和实力,谈这个我们就像用鹌鹑蛋去砸铁锤,不顾压力公平断案的法官,有,但并不普遍,因为他们也是人,人是活的。
要是这样忍受败诉的结果,我们怎么会善罢甘休?然而,理想归理想,现实却是明摆着,律师更多的是需要理智,而不是激情。我现在要做的是,先让自己冷静下来,认真琢磨输得如此不明不白的原因,然后不要一意孤行,多多参考别人的建议,就算是上诉,二审该怎么打,胜诉又会有多大,并且还要和林志圻的家属商量商量,真正的决定还是由他们拿,尽管我是全权代理,但也只能帮办一下上诉的手续。
仔细看看判决书,之所以判我们败诉,理由有二点:一是说不能证明被告三菱公司在林志圻死亡问题上有过错,二是林志圻的死亡与三菱公司无必然的因果关系。第一点理由,似乎说不过去,因为都没过错时也应承担责任,第二点理由确实应该认真对待,无法回避,这也是所有汽车事故案最明显的特征,就是说汽车有无质量问题,是否因为这一质量问题造成损害,没有质量问题不必说,有质量问题但造成损害不是由这一质量问题导致,这也与汽车生产商毫无关系。然而,法院也认定人是因玻璃爆炸受爆震震伤致死,那么下面需要证明的是:玻璃因何而炸?是否有质量问题?是否因这一质量问题而炸?又由谁来证明这些?根据法院的判决,这个逻辑过程应该说是正确的。
那么,咨询谁呢?我想,除了专家,我还得咨询一下法官。咨询法官,还没等说完,得到的回答是:这个案子我们都看了报道,没戏!那还是再咨询一下专家吧,要找还得找大家认为最有权威的民商法方面的专家,于是我又想到《今日说法》,国飞给我提供了很多教授的联系电话,经过咨询,依然是没戏。没辙,他们说如有可能的话就看能否将玻璃运到国外,或请外国专家过来,以世界上最先进的科学方式进行检测鉴定,因为这个鉴定结论对我们本案来说是致命的东西。
这些咨询虽然没有什么结果,但对我来说却有了一个收获:日方用鉴定已经证明了自己车没问题,我要么证明有问题,要么推翻这个鉴定。很明显,前者做起来很难,用更高的科技手段来检测是否有可能,我还不知道,国内知道的人估计也不多。看来,只能从后者突破,为了不放弃每一个良好机会,我通过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标准处的同志了解到,玻璃自爆的可能性应该是有的,只要不是在真空状态下,挡风玻璃会受到重力、风阻力、行使中的震动力、温差反应等的作用,也有可能因为安装不好,产生一种"应力",这种压力可以将整快玻璃所受的力集中到一点,当玻璃这一点承受不了时,会产生爆炸,因力量集中并突然释放,炸死人是有可能的。同时我被告知,现在玻璃已经稀里哗啦,任何先进的手段也不可能做出强度实验和原因分析实验。最后,这个处的同志送给我一份玻璃国家安全标准材料。
真是学无止境!
我在想,人家日本人为什么看起来那么谦虚?他就凭着这样的作风和顽强的精神,从别的发达国家学到先进的知识、技术和经验,在战后的一片废墟中迅速崛起,他地不大物不博,人又多,谈任何先天条件,他们都不行,而我们老祖宗最早提倡"不耻下问",被别人学去了,自己做得却不怎么样。看来,"不听老人言,吃亏在眼前",这不?咨询请教一番,还真有不小的收获和启示。经过再三琢磨,陈梅金决定还是上诉。我在判决生效前的最后一天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梅金〓女〓46岁〓汉族〓福建省莆田市某单位干部〓住址(略)。委托代理人:李万华〓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略)〓上诉人(一审原告):林德鑫
〓男〓13岁〓汉族〓福建省莆田市某中学学生〓住同陈梅金
法定代理人:陈梅金(林德鑫之母)本案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李万华〓同上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港区芝五丁目33番8号
法定代表人:河添克彦〓取缔役社长
上诉人因损害赔偿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1999年11月16日的(1999)朝民初字第4706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和理由如下: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两上诉人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共计50万元人民币。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驳回我方诉讼请求的理由是:我方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在林志圻死亡问题上有过错,林志圻死亡和被上诉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我方认为这一理由是错误的,适用法律也不当。
1即使我方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有过错,难道说被上诉人就有证据证明我方有过错吗?我的人坐车有什么错?要是坐车也有错的话,那可就荒谬了!没有过错,《民法通则》132条规定很明确,应由当事人双方分担民事责任;而这一事件的当事方只有死者和汽车生产者,不是汽车玻璃有问题就是死者本人身体有问题,因为当时没有在汽车外的第三者,人又是因玻璃爆破震伤致死。可见无论我方是否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有过错,就本案的事实而言,被上诉人应当无法避免承担赔偿责任。
2本案所有的鉴定报告均无法说明这辆汽车的前挡风玻璃没有质量问题。这些报告均说:玻璃爆破是受外力所致,玻璃自己本身不会破。就这样的说法和结论,我方认为它并没有说清玻璃是受到何种力,当然如果将玻璃放在没有任何物体和力的真空环境当中肯定是不会自己爆破的,本案的问题就在于玻璃受到了什么外力,鉴定报告没能说清。如果受到的是正常合理的外力(如行驶中正常震动)或者是承受范围内的外力(如风力、空气阻力),或是玻璃安装不好导致的玻璃框挤压和受温度影响产生膨胀共同作用的力,在这种情况下,玻璃质量就应该属于有问题了,汽车生产者就应承担责任;如果该外力是诸如来自超出玻璃承受强度要求的外在物体强大撞击力,那么玻璃爆破肯定就和汽车生产者没有关系了。而本案这一最关键的问题至今也没能弄清,凭着含糊的鉴定结论免除汽车生产者的责任明显就是错误的。
3一审法院已经认定:汽车玻璃突然爆破,林志圻因爆震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从这一事实可以清楚看出人死亡是因为玻璃爆破导致的,这个因果关系很明确;至于玻璃又是因为什么原因(是玻璃自身原因还是非玻璃自身原因)导致爆破,应该说这和本案没有太大关系,因为玻璃爆破时(不管因为什么爆破)的震动力能够将人震死,这样的玻璃无论如何是达不到保障人身安全标准的;再说了,究竟是因为什么原因爆破,玻璃本身到底有无质量问题,这个鉴定明确做不了,其原因是:被上诉人私自将玻璃运到日本,又不得已运回北京,导致玻璃经来回运输已经破碎不堪。由此可见,这起事件应由谁来承担责任是很清楚的。
二、如果本案被上诉人不承担责任,我的人就这么不明不白的死了么?我方还能找谁承担责任呢?显然没有。谁都不承担责任就是死者本人自己承担了,而死者只是个坐车的,他承担责任的理由又是什么呢,我们认为,哪一条法律都没有这样的规定,那么,还是应该由汽车生产者来承担责任。因为人是因汽车玻璃爆破致死,汽车玻璃又因为什么爆破,汽车生产者的行为致使谁都说不清,难道在这样的情况下还要让坐在车里被汽车玻璃震死的人的家属来举证说明汽车玻璃有没有质量问题吗?人家已经让你无法举证了,毫无疑问,这时就应该由人家来举证为什么他让你无法举证,更何况是针对国际上和理论上一致确定的严格责任原则的产品问题来说。此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陈梅金〓〓
特别授权代理人:李万华
199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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