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北京电视台记者采访我时,我对着镜头激昂地说:"法院判得不对!我认为……"
接受完采访,陈梅金由她的侄女陪同和刘文彬一起走了,临走时她一个劲地说"怎么会这样!怎么会这样子!"我只觉得一片惨淡,久久不愿离去,我所有的想法和努力就这样被残酷无情地打碎了。不少记者也表现出莫名其妙,说同样 感到是稀里糊涂就被判败诉了,他们也没有很快离去,而是和我一起最后一批离开了法院,并且还不停地向我咨询:法院这样判决在法律上到底对不对?
我由衷地感谢这些善良的人们!当天晚上,陈梅金给我来电话说北京电视台1套《北京晚间新闻》播了我们败诉的消息,并说这个案件法院判得很"糊涂"。接下来的几天,各大媒体,尤其是报纸纷纷报道了我们败诉的消息,从中也不难看出,有的显然是在为我们的行动伸张正义。但是我认为,这些报道真的没有丝毫偏向,我和这些记者也不曾相识,他们都是常跑法院的,都旁听了我们的庭审,事情就是这么个情况,有的记者还精通法律。以下是部分媒体对一审判决结果作出的反应。
1999年11月24日的《检察日报》报道了本案--
这是一件蹊跷的案子。尽管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近日已经作出一审判决,但庭审结束后所有了解案情的人依然心存不可名状的疑惑。……
法律不相信眼泪
庭下林志圻的妻子陈梅金泪眼婆娑地对记者说:"太突然了,当时我已经失去了理智。"陈梅金和林志圻从小学开始认识,感情一直很深。林志圻在部队整整22年,1994年刚刚转业,但两年后就发生了这样的悲剧。经过合议,法庭认定:事实不能证明被告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在林志圻的死亡问题上有过错;林志圻的死亡与被告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院法庭判决:驳回原告陈梅金要求被告赔偿经济及精神损失50万元的诉讼请求。
眼泪无法改变法的原则。陈梅金败诉了,这或许在意料之中。庭后她对记者说:"我要上诉。"《人民法院报》的报道说--
陈梅金败诉后说:"我一定要上诉。"
听到最后判决时,陈梅金紧闭双唇,一言未发。法官们在合议后宣布:根据《民法通则》,公民和法人由于过错侵权应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原告对玻璃有质量问题一节未能举证,不能证明林志圻的死亡与被告之间有必然联系,故被告不承担责任。驳回原告要求赔偿各项费用50万元的诉讼请求,由原告自行承担全部诉讼费用,陈梅金坚决地表示:"我一定要上诉。"
休庭后记者了解到,三年来陈为此事奔波已花去差旅费、诉讼费等5万余元。陈激动地说她打官司不是为了钱,是要为死去的丈夫讨个公道。她的律师李万华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认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消费者权益受损,就应当获赔偿。虽不能证实三菱汽车玻璃有问题,但林志圻的确是在没有任何异常的情况下由于玻璃突然爆破被震死的,三菱起码也要分担责任。李万华感叹道:"消费者的权益太难得到保护了。"而在另一边,日本三菱汽车北京办事处的首席代表微笑着对律师道谢后离开了法庭。
几天后,我给法院留下了"不服要上诉"的意见,便领回了这样的3份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999)朝民初字第4706号
原告陈梅金,女,1953年3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某单位干部,住址(略)。委托代理人李万华,北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琴(陈梅金之外甥女),福建省厦门市某局干部,住址(略)。
原告林德鑫,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某中学学生,住同陈梅金。法定代理人陈梅金(林德鑫之母),本案原告。
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李万华,同上。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林琴,同上。
被告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港区芝五丁目33番8号。
法定代表人河添克彦,取缔役社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市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梅金、林德鑫诉被告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下简称三菱公司)损害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梅金(林德鑫的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万华、林琴,被告三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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