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找到司机刘文彬时,我感觉他好像有点拘谨,可能觉得事发到现在都快二年了,一个律师怎么会突然来到莆田找他了解当时的情况,更有可能他也知道了三菱公司的几份鉴定结果,而这些结果明显是不利的,其中的"与装载钢材、原木等物品的汽车相撞"的推断结论,如果他要是知道了,肯定是不愿再被牵扯进来的,因为那个结论显然是在说他作为司机应该对此负责。我对他的这一反应并没感到奇怪,于是我说:"刘文彬,没关系,我只是想跟
你了解一下出事时的情况,你就照实说好了,你只要事实求是地说,不会承担任何责任的,再说至今为止你也清楚,没有人要你这个司机承担什么责任。"他问答说:"律师啊,我跟你说是这么回事,我是从来没有接受过什么人的调查,我不懂律师调查是怎么回事,我也真的不愿再提那件事。"
"什么?不愿提那件事?"
"对,我一想起当时的情况就有点害怕,因为当时我正开着车,怎么也没注意汽车前面的玻璃怎么会突然就爆了,要是爆在我这边,那我也完了。"他边说边用手比划着,脸上的表情也紧张了一下,很快便轻松过来。他的心情应该能理解,换任何人可能都一样。为了能进一步了解实际情况并获得必要证据,我非常客气地对刘文彬说:"是这么回事,我这次来莆田是受陈梅金的委托,帮助她将情况弄清楚,然后根据当时的情况和现有的一些材料,包括鉴定的结果,我看看是否可以帮助她起诉日本三菱汽车公司,看看能不能打官司。因为你当时正好是司机,情况应该说最清楚,不找你了解还能找谁,你说对吧?"
"当然,我是最清楚的,不过,你还可以找林志折的哥哥林志仁了解,因为当时我和他也都在车里。"他应该说已经完全知道我的来意,于是接着说:"律师,你放心我要说我就会如实说,我是不会撒谎的。"
"谢谢,那你把当时玻璃爆破的前后经过说一下吧,然后你还得麻烦你将这个情况简单帮我写个证明材料,不过,写材料也不要紧,怎么情况还是怎么写。"
"好吧,当时我送我单位林志圻和他二哥林志仁去福州,在车行驶至福峡加油站附近时,不知什么原因我驾驶的日本三菱吉普车前挡风玻璃突然爆破,然后我赶紧停车,发现林志圻处于昏迷状态。我和林志仁一起把林志圻抬下车并尽快送往医院抢救。在车玻璃爆破时,前面没有(任何)钢材、木材等物,捅破玻璃造成爆裂,我们也没有发现有什么石头砸进车内,我们的汽车号是闽B00693。"
说完,我拿出一张纸和钢笔交给了他,他丝毫没有犹豫就将刚才所说的帮我写下了。然后他还将其他有关情况也给我介绍了,我真是非常感激,最后我说如果将来真的和日本三菱打起官司来希望他能再帮忙出庭作证,他说以后再说。
我们到莆田市公安局的调查花了很长时间,首先找到当时去看尸体的法医,经过长时间了解之后,我们又和他们一起找到局里领导,局里的领导确实对这件事记得还是很消楚,但是作为公安机关,而且当时因为没发现死者身上有何外伤,根据死者家属的愿望和实际情况,他们没有对尸体进行解剖,所以在我要求他们帮助出具证明时,他们说没有什么必要,经过艰难解释后我们终于拿到了非常重要的证据--
证〓〓明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四日下午四时许,受局领导指派,我大队吴洪山、郑文俊两位同志在莆田殡仪馆对死者林志圻(莆田市交通局干部)的尸体进行尸表检查,当时看到死者的左胸部附有细小的玻璃碎片、并伴有散在针样状血点,其余部位未见异状、全身体表未发现钝器直接击伤痕迹,特此证明。
经办人:吴洪山莆田市公安局刑警五大队
1999年5月11日
由于另外一个现场目击证人是林志圻的哥哥林志仁,因此对他的取证工作就不费劲了,关键是让他如实写,不作假证。可以肯定地说,此前陈梅金及他丈夫的几个亲弟兄就是因为当时林志仁也在车里,亲眼目睹了事件的整个过程,所以大家才如此地确信是汽年质量问题,而坚决不同意像三菱公司所说的那样是因为外在因素造成玻璃突然爆破的观点。整个介绍过程中,林志仁一直在重复着这样一句话:律师,我说的全是实话,没有半点假的,我绝对不会因为是自己的弟弟而将责任推给他们三菱公司,对于他那么大的公司我们哪里敢这么做。他也证明是车辆在正常行驶时,前挡风玻璃自己突然无缘无故爆炸的,车内没有任何外来撞击物体,也没有在爆破点留下任何痕迹,而且在事故发生地周围,当时根本没有任何其他人或车,也没有建筑物。
在这次调查快要结束时,我自己基本上可以肯定,确实是玻璃自己爆的,不可能发生什么追尾或者其他外面物体撞击的情况,我绝对确信林志圻本人的身体没有受到任何其他的伤害,就是让玻璃爆炸的震动力给震死的。后来,他的两位同事也给我们出具了证据,证明是他们报警,接到报警后福州交警仓山大队事故组的两名交警随后就赶到事发现场并进行了详细的勘察记录,勘察记录完毕又将事故车开到交警人队事故车停车场存放。而且交警还及时地找到司机刘文彬和林志仁等人了解情况,并分别做了谈话记录。拿到这些证据,我的思绪仍然像几天来一样,一刻不停地在这个将要诉诸法律的案件的某些重要环节上打转,尽管有的弄清了但没证据,有的将是永远无法弄清的事实,但是,能做到的都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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