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清单(被告提供)
编号〓名称〓作用〓备注
附件1〓莆田交通局来函附福州交警大队通知书(19969)〓原告告知被告发生了事故,说明事故非交通事故〓该材料系原告发给被告,被告无原件
附件2〓被告致莆田交通局函附旭硝子(株)第一次鉴定结论(199716)〓证明风挡玻璃质量合格,事故系外力引起〓旭硝子(株)是风挡玻璃生产厂家,系被告委托其鉴定
附件3〓被告致莆田交通局函附旭硝子(株)第二次鉴定结论(1997914)〓进一步证明风挡玻璃质量合格,事故系外力引起〓同上附件4〓国家建材局安全玻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分析报告及检测报告,附检验费发票(1998218)〓证明风挡玻璃质量合格,事故系外力引起〓系原告委托鉴定,但被告负担了一半检验费。检验费收据因已入账,故提供了复印件。分析报告系原件,检测报告被告处无原件
附件5〓莆田交通局致被告函(1998910)〓证明莆田交通局已接受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结论〓被告处无原件附件6〓被告致莆田交通局函(19981010)〓证明被告曾同意向原告提供5000元慰问金〓被告处无原件
附件7〓莆田交通局致被告函(19981125)〓证明莆田交通局请求被告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增加对原告的经济补助附件8〓被告致莆田交通局函(19981216)〓证明被告曾同意向原告提供10000元慰问金附件9〓被告致莆田交通局函(1999315)〓证明被告催促被告对10000元慰问金一事在3月底前答复,否则视为放弃
附件10〓莆田交通局致被告函(1999322)〓证明原告对慰问金一事未予答复〓被告处无原件
附件11〓照片〓证明风挡玻璃的破裂形态
附件12〓莆田市车购费征管办公室致被告函(199736)〓证明有关事实经过
(注:因这些函件、照片双方都有,都公开出示了,前文已介绍,在此省略)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
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港区芝五丁目33番8号
法定代表人:河添克彦,系取缔役社长
答辩人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答辩人")就陈梅金、林德鑫(以下简称"原告")诉答辩人损害赔偿一案答辩如下:
一、本案事实
在正式陈述事实之前需要说明的是,正如原告在起诉状中所述,原告一直委托事故车辆所有人福建省莆田市交通局(以下简称"莆田市交通局")与答辩人联系,因此原告与答辩人之间的交涉事宜都是通过该局进行的。1据莆田市交通局通报,1996年9月13日答辩人所生产的三菱吉普车(车牌号:闽B00693,底牌号:DHNV320SJ04739)的前挡风玻璃突然发生爆破,造成原告陈梅金之夫、林德鑫之父林志圻被震伤致死(见附件1);2答辩人收到莆田市交通局的上述通报后,立即派人前往事故发生地进行调查,调查人员考察了破碎后的挡风玻璃,其形态为半圆形破损,破损处向车内凹陷,破损处周围形成辐射状裂纹;
3为进一步确认事故原因,答辩人委托挡风玻璃的生产厂家旭硝子(株)进行调查,旭硝子(株)根据实物照片进行了模拟试验,1996年11月12日得出鉴定结论为:挡风玻璃破碎非属玻璃本身问题造成,是由车外强力撞击所致(见附件2);
4答辩人于1997年1月6日将旭硝子(株)的上述调查结论通报莆田市交通局后,该局以上述调查仅使用实物照片而未使用实物进行鉴定为由提出异议;
5本着对用户彻底负责的精神,答辩人将破碎后的挡风玻璃空运至日本,再次委托旭硝子(株)进行实物鉴定,鉴定结论为:该挡风玻璃系受来自外部的异常冲击导致损坏(见附件3);
6答辩人于1997年9月14日将上述鉴定结论通报莆田市交通局后,该局对此结论表示异议,要求答辩人委托中国国内的权威机构再次进行调查,并以此次调查为最终结论;
7对于莆田市交通局提出的中国国内的权威机构再次调查的要求,答辩人认为此次事故已经进行了两次鉴定,对挡风玻璃破碎的原因已经作出了科学的解释,答辩人担心即使答辩人继续调查,对方仍会继续提出异议,为避免事情无休止地纠缠下去,答辩人建议该局及原告自行委托其认为可以信服的中国国内的权威机构进行调查;8应原告的要求,莆田市交通局1998年1月16日委托国家建材局安全玻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发生事故的挡风玻璃进行分析测试,该中心作出的结论为:挡风玻璃为夹层玻璃,在不受外力作用下其自身不会爆裂,从破坏状态及裂口周边碎片状态分析表明,挡风玻璃是受到较大外力冲击破坏所致(见附件4);
9国家建材局安全玻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作出结论后,1998年9月10日莆田市交通局致函答辩人,表示对国内外技术部门的质量鉴定结论认可,但是希望答辩人本着人道主义的立场,给予原告适当经济补助(见附件5);答辩人1998年10月14日表示可以给予原告5000元人民币慰问金(见附件6);
莆田市交通局1998年11月25日来函对答辩人的诚意表示感谢,并提出希望增加补助金额(见附件7);答辩人1998年12月16日表示慰问金可以增至10000元人民币,并要求尽快予以答复(见附件8);1999年3月15日答辩人致函莆田市交通局要求其于1999年3月底前明确答复答辩人在附件8中所提出的意见,并提供汇款地址及收款人姓名,逾期将视为放弃10000元人民币慰问金(见附件9);
1999年3月22日,莆田市交通局来函告知答辩人,该局已将答辩人的意见告知原告,并随函寄来原告的一张便条,便条上要求答辩人派员去莆田,否则将事件在媒体上公布(见附件10)。
上述事实说明事故发生以后答辩人负担了大量的费用进行了周密的调查研究,调查结果表明答辩人对本着(次)事故的(是)没有责任的。
短信节日传情奖中奖:数码相机、CD/VCD……大奖总值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