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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菱让我激愤长篇连载--激烈交锋(二)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2月29日 11:22 新浪汽车

  关于陈梅金、林德鑫上诉我株式会社一案的补充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贵院2000年5月8日传唤本案双方当事人谈话后,作为被上诉人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的代理人,我们对本案补充如下意见。

  一、于本案的三个鉴定报告

  被上诉人认为本案现有的三份鉴定报告中,至少上诉人自己选定的鉴定机构国家建材局安全玻璃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称"检验中心")的鉴定结论是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的。

  检验中心的鉴定结论的主要内容是认定风挡玻璃的破裂是由于较大外力冲击所致。上诉人对此鉴定结论提出的异议是:1、风挡玻璃被被上诉人运往日本,造成风挡玻璃不能保持原有形态,在此基础上所作的鉴定不准确;2、被上诉人运回中国的风挡玻璃是否仍是原物不能确认。

  我们来分析一下上诉人的异议是否成立。检验中心的鉴定报告表明,检验中心是根据莆田市交通局所提供的风挡玻璃破损时的照片作出上述结论的(见分析报告的第一段),根据这些照片所显示的破损部位向车内塌陷、裂口周围呈放射状破坏这样一种破坏形态就可以判断破损的原因是受较大外力冲击。这意味着根据事发后风挡玻璃的实物照片就足以得出鉴定结论,因此上诉人对该鉴定结论的非难是不能成立的。被上诉人在此强调,风挡玻璃破损部位的形态是向车内塌陷,玻璃碎片都是指向车内的,这就说明导致风挡玻璃破损的力量是由车外向车内的方向发生作用的,该力量绝不是来自汽车本身,而是来自汽车的外部。

  还有一点需要提醒上诉人,在莆田市交通局1998年9月10日发给被上诉人的函中,该局已经认可中外鉴定机构对风挡玻璃质量所作的鉴定结论。其实,在整个事件的处理过程中,上诉人均是由莆田市交通局代表其进行交涉,因此被上诉人认为莆田市交通局的上述认可行为也是代表上诉人作出的。

  二、关于所谓被上诉人私自将风挡玻璃运往日本

  上诉人指责被上诉人私自将风挡玻璃运往日本,对此,被上诉人认为有必要澄清事实。在莆田市交通局发给被上诉人的第一份函件(1996年9月26日函)中,该局就要求被上诉人核查风挡玻璃质量问题;此后,上诉人以及莆田市交通局也一直要求被上诉人调查事故原因;1997年被上诉人向莆田市交通局及上诉人提交了风挡玻璃生产厂家的第一份鉴定报告,但上诉人以该鉴定未对风挡玻璃原物进行检验为由拒不承认其真实性,并由莆田市交通局致函(1997年3月6日函)被上诉人要求进一步调查。由此可知,被上诉人将风挡玻璃运往日本进行检验是在按照上诉人的要求进行调查的一个必要的步骤,上诉人既要求被上诉人调查,而且要求对风挡玻璃原物进行检验,这就必须将风挡玻璃运往鉴定人处,而在风挡玻璃生产厂家作出第一次鉴定后,上诉人并未对鉴定人提出异议,却强调未检验风挡玻璃原物,上诉人的这一行为使被上诉人有理由相信其是主张将风挡玻璃原物提供给鉴定人,在这种情况下,被上诉人将风挡玻璃运往日本检验是没有过错的,不应因此承担任何责任。事实上被上诉人没有任何义务去调查本案事故的发生原因,被上诉人的调查完全是应上诉人要求进行的善意行为,现在上诉人利用这一善意行为攻击被上诉人,被上诉人认为这不仅在法律上站不住脚,而且在道义上也是令人遗憾的。

  三、关于举证责任

  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在本案中应证明林志圻之死确实是由于被上诉人生产的产品质量缺陷所致,但事实上上诉人没有能够证明这一点,因此应承担败诉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1条,除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外,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而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产品质量责任案件并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之列,因此上诉人应对其主张提出证据。在本案中,上诉人的主张是风挡玻璃爆裂造成林志圻爆震伤进而死亡,对此主张,上诉人必须以确切的证据证明这样主个事实才谈得上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责任:1、风挡玻璃质量不合格;2、风挡玻璃因质量不合格导致爆裂;3、风挡玻璃爆裂致使林志圻死亡。

  我们现在逐一分析上诉人是否提出了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上述三个事实。1、关于风挡玻璃质量,上诉人始终没能提出任何证据证明风挡玻璃存在质量问题;2、关于风挡玻璃的爆裂原因,上诉人不仅没能证明是由于质量不合格引起,而且即使是上诉人自己选定的鉴定机构国家建材局安全玻璃监督检验中心也认为风挡玻璃是由于外力作用而破裂;3、关于林志圻的死亡原因,上诉人提出的证据是福建省武警总队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即使该证明书的结论可靠,该证明书也没有说明导致林志圻受爆震伤的原因是风挡玻璃的爆裂,事实上风挡玻璃这种物质的化学成分决定了它是不会产生致人受伤的爆破力的。综上,上诉人其实没有对其主张提出任何具有说服力的直接证据,而在另一方面,被上诉人却充分证明了林志圻之死并非产品质量原因造成,在这种情况下,上诉人应承担败诉结果。

  还有一点需要说明,上诉人多次提及风挡玻璃的强度无法检测。事实上,这个问题只能以现有的科学技术为基础来解决。现有的检测玻璃强度的方法是破坏性检测,即分别以不同的力量击打玻璃,直至玻璃破损,以此来测量玻璃的强度。所以所谓玻璃的强度都是近似值,如果想要测量某一块玻璃准确的强度,就必须将其击破。可是本案的风挡玻璃已经破损,这意味着本案事故一经发生,该风挡玻璃的强度就已经无法测量了。在这种情况下,想要测量该风挡玻璃破损部位的准确强度在技术上是不可能做到的,唯一可行的方法是以一块相同的风挡玻璃作为试验片来检测,可是这种检测方法上诉人已经在一审开庭时予以拒绝,上诉人的这种态度是无助于解决问题的。四、关于本案的几个疑点

  本案有以下疑点有待澄清:1、风挡玻璃究竟是如何破损的缺乏直接证据

  证明据上诉人陈述,事故发生时在现场的仅有林志圻、刘文彬和林志仁三个人,而林志圻当场即失去意识,因此不难想象,当地交警部门对事故原因的认定是根据刘文彬和林志仁两人的陈述作出的。姑且不论这两个人均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单是这两个人的证词本身就存在着应引起深思的疑点。林志仁于1999年5月12日的证词中说:"由于我坐在后排,前方视线被我弟弟的头部挡住,加上我俩一直在聊着天,我很少注意车外。汽车快到福州时,正当我们交谈中,突然一声闷响,我本能地站起来一看,看到前挡风玻璃破了一个有中牙杯口那么大的洞。"从林志仁的这段证词分析,他是在风挡玻璃破损后才发现风挡玻璃破损的,因此他的证词对于分析事故原因没有任何意义。再来看刘文彬的证词,在一审开庭时被上诉人的代理人问他:"在行驶过程中,有没有类似石头的物体飞过来?",他的回答是:"没有大石头,小石头没注意";问他:"你是看到玻璃爆裂还是听到玻璃爆裂?",他的回答是:"我是在听到爆裂声后才注意到玻璃爆了"。刘文彬的证词暴露出这样两个问题,一是他并没有看到风挡玻璃是如何破损的,二是不能排除石头飞到风挡玻璃上的可能性,而我们都知道,在汽车高速行驶中,一粒小的石头也可以对车和乘客造成很大伤害。

  2、风挡玻璃自行爆炸致人死亡的说服不可信

  即使我们置科学知识于不顾而假定风挡玻璃可以自己爆炸,可是据刘文彬在一审开庭时的证词,他当时没有感觉到任何爆炸的冲击力,甚至风挡玻璃的碎片溅到他身上他也没有特殊的感觉,试想如果风挡玻璃能够爆炸且炸死了人,紧邻死者的刘文彬怎么可能不感受到爆炸的冲击力呢?而且,根据上诉人提供的林志圻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的死者体表症状,死者仅胸部有青紫斑,根据莆田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五大队的尸表检查,死者左胸部有散在针样状血点,其余部位未见异常,这种体表症状与爆炸所造成的伤害之间的差别,我们只凭常识就能够准确地判断出来。因此,风挡玻璃爆炸致人死亡这一说法是不能说服人的。

  3、林志圻的死亡原因有待进一步论证

  据我们咨询有关专家,从林志圻死亡医学证明书所记载的体表症状并不能得出其究竟因何种疾病死亡,因此请求法庭传唤出具该证明书的医生到庭接受质询。

  4、关于所谓内力

  风挡玻璃是否可能因安装不当所产生的内力破损呢?坦率地说,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但是本案风挡玻璃的破损绝对不是由于这个原因,据我们咨询有关专家,因安装不当而产生的内应力造成风挡玻璃破损,其破损形态绝对不是本案风挡玻璃的破损形态,本案风挡玻璃的破损形态是玻璃破了一个洞,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洞口的玻璃碎片所指向的方向是向着车内的,玻璃碎片的这个方向足以说明导致破损的力量来自车外。既然风挡玻璃由于外力破损,我们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排除这种可能性:这个外力不仅造成风挡玻璃破损,更进一步作用于林志圻的身体使他受伤死亡。至于这个外力究竟是什么样的外力,由于事情发生时被上诉人并未在场,被上诉人只能抽象地得出结论说这个外力是来自车外的力量,事实上对于本案而言,被上诉人根本不需要说明外力的具体情形如何。5、玻璃是不可能爆炸的

  无论风挡玻璃因为什么原因破损,风挡玻璃本身的化学成分决定了它只能破损而不可能发生爆炸。如果说由于玻璃破损致使玻璃碎片割伤人体,这个说法倒有一定可信性,但是林志圻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所显示的体表症状表明死者并未受到锐器伤,这也正说明风挡玻璃夹层胶片的粘结性能良好。

  四、上诉人的最终意见

  被上诉人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不是如何适用法律,而是如何认定案件事实,而本案的事实涉及一些专业领域的科学技术知识,所以本案的事实究竟如何认定应当听取相关领域的科技专家的意见。如果现有的鉴定结论仍不足以定案,希望法庭委托有关专家提供意见。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代理人:(略)

  二零零零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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