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份,法院两次通知我和三菱公司的律师到庭。这两次是位女法官和书记员单独找双方了解案情,让双方再次交换证据,提交新的证据,由于都没有什么新的证据,我就将玻璃国家安全标准的资料递给了法庭,并说该标准中确实没有爆炸力的参数。对于案件事实的陈述,法官只是简单了解了一下,并问我:"那玻璃自己怎么会破呢?"我回答说:"是自己无缘无故爆的。刚开始,我也觉得很奇怪,但是当我在交警那儿调查,交警一比划,我就确定了确实是自爆,车在行使当中,不可能外 面物体撞破玻璃却没直接再伤着人,很可惜,交警的案卷材料没找到,他们说可让你们法院去调查,你们去了就会认为是自爆的,其他情况是不可能的。"
对方律师插话:"你说的都没有用,鉴定已经说明是外力所致,那是科学结论。"
"可是,人身上一点伤也没有,人是受爆震伤死的。"
"根本没有爆震伤一说!"她非常坚决。
"行,你说没有爆震伤一说,你是不是说咨询了专家,下次开庭,我就带来证据,完全有这个伤,又叫冲击伤。"这一次,我对自己的回答胸有成竹。
法官开始制止双方的争论,并问双方是否有调解结案的可能,我回答说:"根据陈梅金本人的意见,我们同意。""我们不同意。"调解方案被对方再次否决了。
2000年4月11日,我们双方又一次接到法院电话通知来到同一个小法庭,陈梅金又没能来,但她寄来了一份《野战外科学》资料。
在这份资料中的第5章《冲击伤》一章中,详细介绍了冲击伤的有关情况,该章开头就说"冲击伤是指冲击波作用于人体所造成的各种损伤。因冲击波超压和负压的直接作用,可使体内发生血液动力变化、内爆效应、碎裂效应、惯性作用和压力差,因此造成听器、肺和其他内脏损伤,即临床上所说的爆震伤"。
这一次法官换了,是一位50多岁的男法官,看上去朴实、厚道,有点像电视剧《我是警察》中的齐铁,说话办事,自然不乏果敢和精明,可以想像他穿着法官袍坐在大法庭的审判长席上有多么的威严。
大家坐定之后,他开始说话:"现在这个案件由我来主审,我姓张,是庭长,下面你们双方分别把案情再简单说一遍,诉讼请求和理由,以及有什么新的证据,都说一下。"
我和被上诉人的律师按要求又过了一遍,仿佛是上一次的翻版,当再依次被对方律师质问有何证据说明爆震伤时,我将《野战外科学》递上法庭。大家分别看了看第5章的说明和介绍,此时,那位女律师再也没有话了,过了一会儿她又开始大声说:"上诉方应该负举证责任,证明被上诉人的汽车玻璃有质量问题。"
张庭长问了一下双方律师"是否同意调解",当提议被拒绝后,法官让她先回去等消息,并将我这次提交的代理意见给了她一份。代理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我受北京市问中律师事务所指派,依法接受本案上诉人陈梅金、林德鑫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现根据本案进展情况依法在开庭前提出如下几点意见和要求,请予采纳和准许。
一、请求法庭重视本案上诉人的权益。
上诉人家属林志圻因乘坐的日本三菱吉普车前挡风玻璃爆破被震伤致死,为弄清死亡原因和讨个公道说法,上诉人最后以本案与日本三菱公司对簿公堂,经过一审本案已经引起了各方面的不满以及国内许多权威专家和新闻媒体的关注,人们希望通过本案能够实际提高中国消费者的地位,在中国产品质量的法制道路上迈出一大步。二、请求法庭让技术鉴定部门说明清楚,其结论中"玻璃爆破系外力所致"中的"外力"是挡风玻璃能承受的,还是不能承受的,还是对此无法鉴定。
一审法院虽然确认林志圻死亡是汽车玻璃爆破所致,但因鉴定结论为"玻璃爆破系外力所致",于是一审法院就因此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这样的判决显然非常草率,不求甚解;
似乎玻璃爆破是因"外力"所致,这样就没有玻璃的责任了,其实这个"外力"是个笼统的抽象的概念,不可能随便某个极小的外力就能使玻璃爆破的,同时,有外力必然也有承受力,到底玻璃能承受多大力,这个"外力"是不是正常玻璃承受范围内的,根本就不知道。为了避免再次的错误判决,请求法庭让原鉴定机构说明这一点,或者鉴别清楚。
三、汽车前挡风玻璃明显有缺陷,被上诉人在林志圻死亡问题上是否有过错,林志圻死亡与被上诉人有无因果关系,被上诉人是否应当承担其产品质量责任,这一举证责任应由被上诉人来承担。
1根据法律规定,前挡风玻璃有缺陷是指玻璃(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不符合该标准。而这起事件中的前挡风玻璃在其自身爆破(不管什么原因所致)时,其爆炸力将正常人震死,这就足以说明玻璃存在这种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同时,根据96年10月1日实施的《汽车用安全玻璃国家标准》(GB9656-1996),汽车前挡风玻璃在爆破时,其爆破力的大小及其危害程度则没有任何标准和要求,所以本案爆破的玻璃无标准可依,只需看它是否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就行了。2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条还规定,如生产者想要不承担赔偿责任,就要承担三种情形的举证责任。显然,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况,应由被上诉人来承担此种举证责任。代理人:李万华
2000年4月11日
对方律师走了,法官抬头问我:"你实事求是地说,这玻璃怎么会爆炸?"
我将经办交警当时给我讲的复述了一遍,并诚恳地说:"这是交警讲的,不是我们刻意编造的,我特别希望法院,到当地调查了解一下,你们只要去了,自然比我更清楚,正是由于特别蹊跷,所以尽管我们一审败诉,各大媒体都还是非常关注的。"
"是吗?我怎么不知道?"
我没想到张庭长会不知道这事,便赶紧说:"是真的,而且可以说不少媒体都去了,当天晚上电视新闻好像还说这是个糊涂案呢。"
"是吗?有这回事?"张庭长似乎觉得我在骗他。我说:"是真的,回头我把一些报道拿过来你看看,我主要是为了出口气,到现在为止,我也没有收一分钱,但还是决心把官司继续打下去,我个人来说,确实认为一审判决有问题,尽管大家都说我们上诉没希望,我还是决心要打,并希望法院有可能到福建当地了解一下,这样也可避免错判或误判。"
法官让我下次开庭将那些报纸带过来,然后说:"调查的事我们考虑一下吧,今天就到这里。"
走出法庭,不知怎的,我隐隐约约好像看到了希望,我确信只要法官去福建调查了解,我们的希望就会增大。法官在几天之后确实去了福建,陈梅金来电话告诉我说:"来的两位法官找我问了一下经过和情况就走了,听说还调查了法医和其他人。"
我问:"他们到交警哪儿没有?"
她说:"不知道。"
尽管就这么多消息,我胜诉的希望第一次开始真正有了,而且是实际的。5月8日,法院有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谈话,几天后,我收到法院转交的被上诉方5月11日的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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