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诉人的第3个上诉理由是:林志圻因玻璃爆破致死,这一因果关系是明确的(见上诉状第一3部分)。答辩人认为,这一上诉理由是片面的。从表面看,林志圻的死亡发生在风挡玻璃破裂之后,这容易给人一种错觉,即认为是风挡玻璃破裂造成了林志圻的死亡。但是只要深入地去思考这一问题,就会发现问题并不那么简单。抛开上诉人与答辩人的各种分歧,双方能够达成的一个共识是:林志圻的死亡如果不是因为他本人的心理原因或突发急病,那么必然是有一种力量作用于他的身上,导致他的死亡。而双方的分歧就在于这种致林志 圻死亡的力量来源于何处,客观地进行分析,这种力量的来源无外有这样二个:
①来自车外,这种力量先是撞破了风挡玻璃,并且余势未尽,进而撞击了林志圻的身体致其死亡。从现有证据分析,这种来自车外的力量是存在的,风挡玻璃的破损形态就说明了这一点,常识告诉我们这种力量在破坏了风挡玻璃之后进而伤害了林志圻的可能性是很大的,而上诉人并没有能够排除这一可能性,单凭这一点上诉人就应因举证不能而败诉。而且,在这种情况下,林志圻死亡的原因显然是这种来自车外的力量所致,而风挡玻璃的破损也是这同一原因造成的结果。上诉人不去寻找林志圻死亡的真正原因,却试图在这同一原因的两个结果之间寻找因果关系,这显然是荒谬的。
②来自风挡玻璃本身,即如上诉人所说玻璃爆破产生的震动力震伤林志圻。如果风挡玻璃是一种爆炸物,那么这种假设是有一定道理的,但事实上风挡玻璃并不是爆炸物,其化学成分决定它不会发生爆炸,更不会因爆炸而产生震动力,这是现代科学验证了的常识。此外,一些间接证据也能说明这个问题,例如:法医学文献记载爆炸伤的症状为受伤处严重损坏,但林志圻的体表却没有这种痕迹,而据开车司机刘文彬在一审开庭时证实,事故发生当时,刘未感到有任何力量作用到他身上,试想如果玻璃爆炸震伤了林志圻,与林并排而坐的刘文彬怎么可能感受不到这股震动力呢?
4上诉人的第4个上诉理由是:林志圻不明不白的死了,必须有人对此承担责任,答辩人的行为致使风挡玻璃质量无法查清,所以应由答辩人承担责任(见上诉状第二部分)。
首先,答辩人认为林志圻之死的原因究竟是什么,答辩人没有义务去调查,答辩人只需要证明林志圻之死不是由于风挡玻璃质量缺陷造成即可,而本案现有证据证明:①风挡玻璃系因外力而破损;②风挡玻璃本身不会爆炸,这两点足以揭示答辩人不需对林志圻之死承担责任。
其次,上诉人屡次提及由于答辩人把玻璃运至日本检验,造成其严重破损而无法进行强度试验(在上诉状的第一3部分也有提及),对此答辩人认为有必要再次澄清该事宜:
①按照检验机构的要求,对风挡玻璃原物进行强度试验需要截取1平方米的未破损试验片,但在将风挡玻璃从汽车上取下之前,该风挡玻璃未破损部分实际已不足1平方米,故无法截取所需的试验片,而在当时答辩人尚未到达现场,所以造成无法对风挡玻璃原物进行强度试验的原因和责任,显然不在答辩人一方。而且,从本案的三份鉴定结论来看,即使不进行强度试验,也足以证明风挡玻璃破损的原因,是由于"较大外力冲击破坏所致",而非因风挡玻璃的自己的质量缺陷所致。因此,答辩人认为,在本案中根本不需要进行强度试验。
②答辩人在拆卸及运送风挡玻璃时已经善加注意,首先,答辩人委托了专业的汽车修理厂家福州迅速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拆卸风挡玻璃,然后又委托运送人对风挡玻璃进行谨慎的包装、定形等保护措施,所以在风挡玻璃运回中国交给上诉人及莆田市交通局时,基本上保持了原来的形态,可以说答辩人在此问题上是没有过错的。③上诉人一再声称答辩人拆卸风挡玻璃并运送至日本检验未经其同意,事实上如果不经过上诉人及莆田市交通局同意,答辩人又如何能够从他们所控制的汽车上拆卸风挡玻璃?而且从上诉人委托莆田市交通局发给答辩人的第一封交涉函开始,上诉人就要求答辩人查清事故原因,答辩人拆卸风挡玻璃送至日本检验无非是在按上诉人的要求行事,上诉人现在又反过来指责答辩人的上述行为,这种态度是答辩人无法接受的。
④其实,风挡玻璃的强度是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检验的,由于风挡玻璃属于批量化生产的产品,同种类型的产品的质量是稳定的,所以以一个同类型的风挡玻璃作为试验片进行检验,其检验结果是能够反映出本案中的风挡玻璃的质量状况的,但是上诉人不同意进行这种检验。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既无事实依据,又没有法律支持,请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
代理人:(略)
二零零零年三月二日应该说,这是一份针对性极强的答辩状,拿到答辩状,仔细看过之后,我为对方律师就每一个问题从正反两个方面,甚至多个方面阐述他们观点的做法,感到非常钦佩,说实在的,我很少写如此之长的法律辩论文章。我希望如果以后有机会需要长篇大论的话,三菱委托的律师这篇答辩就有我应该学习和借鉴的地方。实际上,他们的观点归纳起来就是:一、承认和强调鉴定的结论,不论结论是否为推断,也不论是否全部。二、不承认三菱公司跟这起事故有牵连。三、认为玻璃爆破原因是车以外的强大力量所致,并认为是否有质量问题举证责任在上诉方。四、连一审判决中都确认的人是因为玻璃爆破给震死的这一因果关系都不承认。
我想,对于他们这4个主要观点,我必须有机地结合起来,构成最基本的逻辑结构,因为这毕竟是针对我上诉理由的反驳。很长一段时间,我便开始在纸里胡乱划了起来,我想画出自己的正确逻辑。最后,我基本上是这样确定的,那就是反推:人死亡→受爆震→玻璃炸→玻璃因何而炸→玻璃质量是否有问题→谁证明→怎么证明?于是,我确信我在上诉状中思考的是对的,那么,下一步工作就是将理论在实际中努力去实现。当然,难度依然很大,因为我先前确定的"外力没有直接作用到人"的事实和"玻璃震动力大得能震死人"这一不合理危险实际发生的法律意义,到如今没有人重视。但是,我敢确定,国家肯定没有玻璃被打破时其震动力必须有多大的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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