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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菱让我激愤长篇连载--上诉(二)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2月26日 16:28 新浪汽车

  上诉之后,一等便是数月,期间,我除了办理别的案件外,开始着手开办自己的律师事务所,取名"问中"。在取名过程中,出了一则笑话,因为人们都说取名字很有学问,我便请教了一位关系甚密的老师,他在问明情况后,没有片刻犹豫,便取名"匡正",说是匡扶正义,最符合律师执业性质,估计还不会重名。我一听也觉得有理,但还是觉得好像哪儿有点不太对劲,可就是说不出,无奈,遂请教法律老师,他还是个兼职律师,做了几十年法律工作,他听后,也觉得和我
有同感,不一会儿,他说出了所以然,说"匡正"律师事务所不好,容易让人想起这个所的律师在"诓人挣钱"。

  2000年3月,在我的办所工作基本结束之时,我收到了被上诉人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于3月2日作出的答辩--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

  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港区芝五丁目33番8号

  法定代表人:河添克彦,系取缔役社长1999年11月1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朝民初字第4706号)对陈梅金、林德鑫诉答辩人损害赔偿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驳回陈梅金、林德鑫的诉讼请求。现陈梅金、林德鑫(以下称"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答辩人就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答辩如下:一、答辩人的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9条第1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2款均规定产品生产者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有两个严格的前提条件:第一,产品存在缺陷;第二,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害。只有这两个前提条件同时具备,生产者才有责任对消费者进行损害赔偿,否则生产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就本案而言,问题的焦点在于上述两个前提条件是否同时具备,如果不具备,那么答辩人就不应当承担责任,如果具备,那么答辩人就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的现有证据毫无疑问是能够支持答辩人的主张的。首先,答辩人自己委托的风挡玻璃生产厂家旭硝子(株)对风挡玻璃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风挡玻璃未见异常,其破损是外来强力所致;其次,事故车辆所有人莆田市交通局应上诉人要求委托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安全玻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风挡玻璃进行了第二次鉴定,鉴定结论是风挡玻璃破损是由于受到较大外力冲击破坏所致,这种外力应为较大体积及相对速度较大的冲撞所致,风挡玻璃粘结性能良好,化学成分正常。

  以上两个鉴定报告充分说明了风挡玻璃的破损是由于受到较大的外来力量冲击所致,而并非如上诉人在其一审起诉状中所述是在没有任何意外事故发生的情况下爆破的。由此可见,风挡玻璃破损乃至林志圻的死亡均是这一较大外力直接造成的,上诉人理应追查这一外力的来源并进而追究相关责任者,将答辩人卷入诉讼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对上诉人的反驳

  1关于双方均无过错时是否分担民事责任上诉人的第1个上诉理由是:依据《民法通则》第132条,在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应分担民事责任(见上诉状第一1部分)。答辩人认为,上诉人曲解了《民法通则》第132条的含义,《民法通则》第132条的原文是:"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一法条中的"当事人"是有着特定含义的,不能随意将他人列为这一法条所指"当事人"而要求其分担民事责任。那么《民法通则》第132条所称"当事人"的含义是什么呢?本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7条对此作出了解释,即"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可见,参与分担民事责任的当事人必须是对受损害方的活动享有利益的人,而本案的事实是林志圻为参加其亲属丧礼而使用公车,在行驶途中发生事故,这种行为对答辩人没有任何利益可言,答辩人当然不能成为参与分担民事责任的"当事人"。

  2上诉人的第2个上诉理由是:本案所有的鉴定报告均无法说明风挡玻璃没有质量问题,风挡玻璃爆破是受外力所致,但鉴定报告没有说清这种外力是风挡玻璃的强度应能承受的正常合理的外力,还是超出玻璃承受强度要求的强大撞击力(见上诉状第一2部分)。

  对此,答辩人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既然上诉人主张风挡玻璃质量不合格,那么上诉人就应当举出证据证明这一点,现有鉴定报告均未得出风挡玻璃存在质量问题的结论,相反却证明了风挡玻璃夹层胶片粘结性能良好,玻璃成分无异常波动,这说明风挡玻璃夹层胶片以及化学成分的质量是完全合格的。因此,由于上诉人不能证明风挡玻璃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上诉人就应负举证不能的责任。其次,对于是何种外力致使风挡玻璃破损这一问题,如果上诉人仔细地阅读有关鉴定报告,也许就不会提出这一上诉理由,因为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安全玻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分析报告的第二条结论即为"此玻璃是受到较大外力冲击破坏所致","能造成这种塌陷及破坏的外力应为较大体积及相对速度较大时冲撞所致"。因此,造成风挡玻璃破坏的外力明显属于超出风挡玻璃强度要求的较大冲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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