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开庭的日子定在2000年5月26日。陈梅金提前一天来到北京,因为我有了自己的律师所,不再是以前所的律师,为此根据规定,我和陈梅金重签了委托代理协议,内容和上次的一样。可是,我没有想到,陈梅金这次不愿跟我换协议,说还是用以前的就是了,我说不换不成,否则我无法给她继续代理。担心她有什么顾虑,我说协议内容照上次的写好了,不会有任何改动。于是,她才勉强同意照办。更令我万万没有想到,后来,我庆幸自己换了这份协议。
委托代理协议
陈梅金(以下简称甲方)因与日本三菱汽车公司损害赔偿纠纷案事,现委托北京市问中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代理,经双方协商达成本协议,内容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处理上述事务,特指派本所律师李万华为甲方代理人,代理甲方诉讼案件的一审、二审及执行。
二、甲方委托乙方律师的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三、甲方应保证其委托乙方律师处理的事项合法,并应如实陈述事实,及时、详尽、真实地提供有关文件、材料和线索,根据乙方律师此项代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提供便利和帮助。
四、乙方应保证其代理律师根据甲方授予的权限依法办理本协议规定事项,认真履行职责,尽职尽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并为甲方保守秘密。
五、甲、乙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协议规定事项的实际情况,经协商确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费数额及其具体支付方式、期限如下:
1、代理费数额为法院最后判决赔偿额的30%。
2、在赔偿款项支付时当即支付(在北京的实际开支由乙方负担)。
七、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于本协议规定事项办理完毕时止。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需由双方协商解决。如一方要求变更协议,需经另一方同意。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乙方代理律师各执一份。
甲方:陈梅金乙方:北京市问中律师事务所(盖章)
法定代理人:负责人:李万华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2000年5月24日这次开庭是在一个稍大一些的法庭进行,到庭旁听的记者有几个,因熊易出差未回北京,《今日说法》此次派来的是位女记者。在法庭核对双方出庭人员无误后,双方再次陈述了一下事实,简要说明了各自的主张及其理由和证据。这一次开庭,我和三菱公司的两名律师除了各自陈述以前的观点外,双方几乎是完善自己的逻辑和推理过程,对以前提交的材料进行补充和说明,并对此次各自提出提出的代理词进行了具体阐述。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北京市问中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陈梅金、林德鑫的委托,经上诉人授权,由我担任其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法庭调查情况,依法提出如下几点代理意见:
一、本案的关键是挡风玻璃有无质量问题
就本案而言,林志圻人死了,他是由于乘坐的三菱吉普车前风挡玻璃突然爆炸,因爆震伤而死的,这些都是千真万确的铁定的事实,任何人都无法否认。这样,本案被上诉人是否要承担责任,陈梅金和林德鑫是否蒙受了冤屈,他们的要求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就要看这一块三菱吉普车的前风挡玻璃为什么爆炸,或者可能是因为什么作用而爆炸,根据法律规定挡风玻璃有没有质量问题。
二、本案关于挡风玻璃所作的所有鉴定的检验程序不合法,因此所有鉴定的实体结果均属无效1三菱公司委托玻璃生产厂家对挡风玻璃的生产品即爆破玻璃的种类物进行的鉴定,由于鉴定的对象不是这块爆破的特定玻璃,其结果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因为,完全有可能在成千上万块玻璃中,只有爆破的这块玻璃质量不合格,其余的都没有问题,我们承认日本生产的汽车质量确实不错,但绝对不能保证生产的所有挡风玻璃无一例外的全部没有质量问题。
2三菱公司私自将爆破玻璃运至日本玻璃生产厂家进行鉴定,这种做法本身就是非法的,到底是不是拿着这块爆破玻璃作的鉴定也无法确定。三菱公司私自把玻璃运到日本鉴定,莆田市车购办不仅在运走之前明确表示要经双方确认后,送"北京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国家进出口商检局安全玻璃认可实验室"进行鉴定并作出结论,而且在得知运走之后和接到鉴定结果时也都明确表示坚决反对,所以此次鉴定也是没有任何作用的。
3三菱公司最后应上诉方要求将玻璃从日本运回北京进行鉴定,由于那块爆破的玻璃已经先由三菱公司私自运到了日本,然后再将玻璃运到北京,那么由日本运回北京的玻璃是不是就是实际上爆破的那块,我们无法确定;而且即便就是那块爆破玻璃,也由于三菱公司单方面的行为导致拿到北京鉴定的玻璃已经早就因来回运输毁坏而面目全非了,再进行任何鉴定,也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因为此时的鉴定在程序上显然是不合法的。
三、本案前风挡玻璃突然爆破,不属于交通事故,在场人又证明没有什么意外事件发生,而被上诉方按照程序上不合法的鉴定的结论,认为是"外力"导致玻璃爆破,这种说法是笼统的,模糊的,同时也是站不住脚的。
1被上诉方认为的"外力"到底是什么外力,谁都无法确定,汽车行驶中正常的震动力和空气阻力、温度变化导致的胀缩力等等,也都属于外力,这些力是正常的合理的外力;被上诉方所称的"外力"到底是正常的、合理的,还是不正常的、不合理的,我们不得而知,就算是后者被上诉方的具体证据又是什么呢?只要爆破玻璃不处于绝对真空中的静止状态,它就有可能受到各种各样的力,没有力的作用,任何玻璃哪怕是不合格的玻璃也不会破,导致挡风玻璃爆破的力有可能是外力,也有可能是内力,像行驶中因震动导致的外框挤压力,安装不当导致的内应力等等,都可能使玻璃在汽车行驶中爆破,内外力综合作用导致风挡玻璃爆破的可能性就更大了。四、林志圻因三菱吉普车前风挡玻璃爆炸时产生的冲击波导致的爆震伤所致死亡,就足以说明该块风挡玻璃有质量问题,即实际上已经存在并且发生了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属于产品质量不合格。我国《民法通则》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为此,被上诉方三菱公司依法应当对死者林志圻的家属陈梅金、林德鑫承担赔偿责任。审判长、审判员,本案上诉人陈梅金在自己身心深受打击的情况下,为了给自己的丈夫讨个公正的说法,几年来她历经千辛万苦,敢于和国际知名的大公司打官司,我作为她的代理律师,认为根据上述几点理由,法庭依法应当还给她一个公正的判决。
此致
代理人:李万华〓
北京市问中律师事务所
200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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