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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规定擅自搞旅游运输可罚1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6日 08:33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成都市安监委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加强旅游交通安全管理

  本报讯 (实习记者 张松 记者 赵郁蒙 实习生 钟宇) 昨日,记者从成都市安监委获悉,成都市安监委12月1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在旅游交通中绝对不能出现的违规操作,并明确出现各种违规操作如何处罚。

  不得向游客推荐不成熟路线

  《通知》规定,旅行社严禁使用无证、无牌和不具备旅游运输资质的车辆运载旅游团队。省内市(地、州)具有旅游客运资质的运输企业的车辆进入成都市旅游市场应得到成都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外省的应该得到四川省核准,没有得到相关部门核准的车辆,一律视为不具备旅游资质的车辆。

  严禁旅行社以部门和个人名义签订用车(船)合同,合同应由旅行社和运输企业双方的法定代表人签订。《通知》着重指出,凡单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必须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并一次驾车不得超过4小时,24小时内实际驾车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夜间10时至次日凌晨6时不得在山区三级以下公路行驶,严禁超载、超速和疲劳驾驶。

  不得向游客推荐条件恶劣、开发不成熟的旅游路线。随团导游人员严禁擅自改变旅游团队的运行计划,严禁擅自增加购物时间、次数。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和为游客买旅游意外险。

  乱用车辆可能被吊销经营许可证

  《通知》明确,擅自从事旅游运输经营的车辆,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收入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旅游车辆,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整改,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各旅行社不得租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旅游车辆,违者将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入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旅行社行政管理部门还将责令旅行社限期整改,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15日至30日,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编辑:李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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