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 刘其劲 通讯员 李耀松 2010年9月1日起,中山市将实施国Ⅳ机动车排放控制要求,届时将停止销售、注册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同一时间,珠三角的九个城市同时实行该标准。
近日,根据全省统一要求,市环保局、经信局、公安局、质监局、工商局等部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自全面供应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油品之日起,销售和注册并列入国家达标公告的轻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即轻型柴油车)、重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即重型柴油车)实施国Ⅳ机动车排放控制要求。同时,实施安装可控制氮氧化物排放的车载诊断系统(OBD)要求。自新要求开始实施时起,停止销售、注册不符合要求的车辆。
新要求实施前,中山市新车注册登记、外地转入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等仍可按原有标准执行。汽车销售商在限期前要做好车辆切换,并告知购车者购置车辆须符合通告规定。自新要求开始实施时起,中山市新车注册登记、外地转入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不符合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市公安车管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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