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秋实)在没有路灯的情况下,27岁的郝某深夜醉卧马路中央被轧死亡,究竟有多少辆车从他身上驶过至今仍是个谜。由于只有3辆车的司机停车报警,其他车均扬长而去,郝某的家属将这3位司机和车主,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昨天,海淀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决3名司机承担责任。
郝某是河北霸州人,死前在北京打工。昨天只有他叔叔从河北赶到法庭。其家属委托的代理人说,今年5月8日凌晨0点35分,郝某躺在海淀区莲花池东路白云桥西主路外侧第二条车道上,被杨先生、尹先生、陈先生驾驶的3辆机动车相继从身上驶过,郝某死亡。轧到郝某后,司机先后靠边停车并报警。交警检测郝某的酒精含量为253.9毫克/100ml,“正常人喝到这个量都是人事不省的程度”。据记者观察,事发地的车道属于半封闭式,西向东主路有4条车道,郝某躺的位置不远处就有一座天桥。过马路可以走天桥,因此他为何进入主路至今仍是个谜。虽然无法确定郝某的具体死因,但经海淀交通支队调查,杨先生等3人驾驶的机动车均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郝某家属因此认为,杨先生等3人与郝某的死亡有直接关系,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辆车都已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郝某家属将3家保险公司、3名司机以及车主等共9个被告起诉到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36万元。
庭审中,3名司机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因为郝某“躺在了不该躺的地方”;同时郝某因何进入主路、如何死亡并未调查清楚,尸检报告并未说明郝某的死是车辆碾轧造成的。他们认为,事发时正值深夜,此路段路灯未亮,很难从远处发现郝某并采取紧急措施。3家保险公司表示,同意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进行赔偿。
法庭经审理认为,交管部门因无法查证郝某因何躺在主路上及因何死亡,而没有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但依据法医物证鉴定结论,杨先生等3人所驾车上附着的血迹都与郝某的血迹一致,且3人也认可碾轧郝某。法医鉴定确认,郝某因颅脑损伤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证实是遭受外部伤害死亡,而不是因酒精中毒等自身原因。且没有证据表明,郝某在被碾轧前已经死亡。法庭据此认定,杨先生等3人分别驾车碾轧郝某,直接导致了郝某死亡。
经过3个多小时的审理,法庭最终判决,郝某对此次交通事故存在重大过错,因此对于郝某家属提出的超出交强险以外的损失,酌情确定3名车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20%,由3家保险公司分别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79432.5元。同时,由于郝某有重大过错,对其母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庭审焦点
1躺在路中央是否算行人?
原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造成行人伤亡的,除交强险外责任人应予以赔偿。
被告:郝某当时躺在主干道中央,并没有在行走或移动,因此不属于行人,不适用于道路交通安全法。
2涉案车辆是否不合格?
原告:据鉴定,3辆车的前照大灯光度及照射角度均不合格,有一辆车制动不合格,这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被告:3辆车均通过了当年年检,车辆检测是在轧到郝某之后,不排除因撞击导致不合格。
>>法官说法
尽到义务不意味不用担责
此案主审法官表示,轧人后停车、报警是驾驶人应尽的义务,但不代表因此就不用承担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行人没有过错的,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行人存在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如果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应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此外,3辆车事后都被检测发现不合格。即使3名司机的车合格也不能免除责任,只可能减轻相应责任。
针对3名司机抱怨谁老实谁倒霉,法官表示,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司机逃离现场,很可能被追究刑责。那些逃逸的司机应受到良心谴责。
>>司机反应
保险买单我也冤
听完宣判,3名司机大声喊冤。杨先生说,虽然全部由保险公司赔付,但判决认定他有责任仍让他觉得冤枉。他说,事发当晚路上很黑,看到路中央的黑影还以为是垃圾袋之类的东西,直到相距约20米才看到是人,已闪避不及,他只好让车轮从郝某的身体两侧骑行轧过。3名司机发现轧人后,都立即停车并报警,还下车警告后面的司机注意避让。
“我们尽到了公民的责任,却不如那些昧着良心逃逸的司机吗?”据其中两名司机说,在他们之后,还有一辆金杯车从郝某身上轧过,但这辆车发现后,只停了几秒就迅速逃逸。由于天色太黑,杨先生等人没看清车牌号,而事发路段也没有摄像头,因此这辆车至今逍遥法外。杨先生自嘲地总结道,“谁老实,谁倒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