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肇事者是东莞长安镇夏岗村支部原书记之子
◆ 肇事车辆已过年检期一年 肇事者对事故负全责
◆ 肇事者有自首情节法院减轻处罚
文\记者唐红杰 通讯员黄彩华
去年6月6日晚上,天下着大雨,东莞长安镇长青北路红馆KTV路段,一辆奔驰车撞人后逃逸,被撞者蒋某威10天后不治身亡。第二天,肇事司机到公安机关自首。经证实,肇事者为长安镇麦某源,其父曾任长安夏岗村支部书记。交警部门认定,麦某源所驾奔驰已过年检期一年时间,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今年7月13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检察院指控麦某源犯交通肇事罪,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麦某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今年11月6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视麦某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以交通肇事罪判其有期徒刑一年半。
案发:长安镇雨夜开车撞人
2008年6月6日晚上11时许,东莞市长安镇长青北路红馆KTV路段。当晚,天上下着大雨, 21岁的蒋某威和朋友文某步行从路右侧横过机动车道到路的左侧。突然,一辆奔驰轿车很快地冲过来,蒋某威被奔驰轿车的车头碰到,倒在地上不省人事。
奔驰车司机撞人之后,不但没有下车即时对蒋某威展开救治,反而驾车逃逸。蒋某威的朋友文某立即打电话给医院求救并报了警。
当晚11时07分,长安医院派工作人员赶到事故现场对蒋某威进行救治。同月17日,蒋某威经救治无效死亡。经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肇事技术鉴定,蒋某威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交警:肇事车辆已过检验期一年
奔驰车肇事逃逸后,肇事司机麦某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交警部门调查称,事发时,麦某源驾驶S3D888奔驰车行驶到红馆KTV路段时,遇到蒋某威横过机动车道,车头与蒋某威发生碰撞,造成蒋某威受伤。肇事后,麦某源驾车逃逸。
经交警部门调查,麦某源发生交通事故逃逸,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是导致此次事故的过错。
交警部门还调查到,麦某源所驾驶奔驰车检验有效期是到2007年6月,麦某源肇事时已经过了检验期一年时间。交警部门认定麦某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蒋某威不负事故的责任。
法院:自动投案认罪态度较好应减轻处罚
今年7月13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检察院指控麦某源犯交通肇事罪,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麦某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后逃逸,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麦某源在犯罪以后次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麦某源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已全额赔偿被害人家属,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今年11月6日,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庭审焦点
1是否有自首情节?
蒋某威家属:麦某源向交警部门投案时,否认其在案发时知道自己驾车撞倒人,是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被认定为自首。同时,麦某源肇事后逃逸的行为,直接导致蒋某威错过最佳救治时机而最终死亡,故应从重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麦某源:案发时天上下着大雨,在案发路段不知道跟什么物体发生碰撞,没有查看就直接开车回家睡觉。第二天了解到案发路段有人被撞伤并结合自己所驾车辆有损坏的痕迹,认为与自己有关就到公安机关自首。
法院:法院认为,麦某源在公安机关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主动投案,其供述只是为其逃逸行为寻找合理的理由,但对其驾车撞倒被害人以及存在逃逸情节的事实没有异议,而且在庭上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故应视为自首。
2是否属于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
蒋某威家属:蒋某威雨夜被撞后,10天后不治身亡,是与麦某源撞人逃逸有直接的关系,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间。
法院:公诉机关向法院出示的受理报警登记表、东莞市长安医院的出车单、入院记录、手术记录等证据显示,肇事发生后,与被害人蒋某威同行的朋友文某立即打电话给医院求救并报警,长安医院快速派医护人员赶往事故现场,客观上蒋某威已得到及时救治。
3是否应重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蒋某威家属:蒋某威的死亡是由麦某源开车撞人后逃逸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重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院: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实麦某源在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与蒋某威在肇事后死亡的结果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故蒋某威家属认为麦某源肇事逃逸导致蒋某威死亡,应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上的依据不充分,法院不予采纳。
针对市民和网友对轻判的疑问,法院昨详解量刑原则
昨日,媒体报道东莞长安夏岗原村委书记之子开奔驰撞人逃逸致死事件后,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市民对法院对此案判决提出疑问:为何会轻判一年半的刑期?
昨日,东莞第二人民法院主审此案的法官向媒体详细解释了量刑的具体情况,称“肇事致死逃逸和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两个概念”。
昨天是本案最后一天的抗诉期,死者蒋某威的父亲表示尽管觉得判肇事者一年半不公正,但不会申请抗诉。
死者同行人回忆:
他到死也没能开口说句话
在奔驰撞人案的判决书中,提到一个叫文某的人,事发时文某和蒋某威一起横穿马路,他是现场第一位目击者。
昨日,记者联系上了文某,他向记者回忆了那场噩梦。文某说,他和蒋某威在初中时是同班同学,蒋某威在加拿大留学,已订好2008年8月的机票准备返回加拿大继续学业。
去年6月6日晚23时许,他俩小聚完横穿马路准备回家。当时正下着大雨,他走在前面,蒋某威跟在他身后,“一辆车很快地开过来,把他撞飞了出去”。文某说,那辆车撞了人之后又撞向路边的一辆车,“司机没有下车就把车开走了”。
文某称,蒋某威被撞飞很远,“他当时不能动弹,只是大口地出气”。在医院的11天时间里,蒋某威也是一直睁着眼睛,到死也没能开口说一句话。
法院回应主审法官细说量刑原则
昨日,针对市民和网友的疑问,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主审奔驰撞人案的法官接受媒体采访,对该案具体的量刑依据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关于量刑一年半:
自首、认罪态度好、及时赔偿
法官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量刑的基准点是3~7年,在这个基础上可以考虑具体情况予以从轻处罚。法官透露,长安奔驰案开庭后,“合议庭定的刑期是3年半”,之后考虑到麦某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并且已经及时赔偿,予以从轻处罚。
该法官说,法律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首先是交通运输肇事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又逃逸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法院合议庭当时是在三年至四年范围内酌定为三年半有期徒刑”。
法官告诉记者,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自首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法院是酌情减少了30%,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法院是酌情减少了8%,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30%,法院是酌情减少了20%。
法官说,本案最终的减少总幅度为30%+8%+20%=58%,按照这个比例计算,“所以最后合议庭判决被告人麦某源有期徒刑一年半”。
关于“肇事逃逸”:
事件不是“肇事逃逸致死”
本案主审法官说,本案蒋某威是被撞伤后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蒋某的同行朋友文某马上打了120,肇事地点离东莞市长安医院很近,长安医院接到救急电话后几分钟内就赶到,应该说救治是比较及时的。
按法律规定,逃逸行为致人死亡的才判7年以上,法官举例说,司机撞人后逃走,伤者没被他人发现,没及时转送医院救治,因失血过多而死亡,这种行为就是逃逸行为致人死亡。
本案中,因为蒋某被撞后及时得到了救治,是因为抢救无效十几日后死亡,即使肇事司机麦某源留在现场,也不影响本案的后果,所以不能说是“肇事逃逸致死”。
关于自首的认定:
麦某源是主动投案
本案中,麦某源称,他是肇事次日了解到案发路段有人被撞伤并结合其发现所驾车辆有损坏的痕迹,认为与自己有关就到公安机关自首。
主审法官说,麦某源在公安机关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主动投案,其供述只是为其逃逸行为寻找不合理的理由,但对其驾车撞倒被害人以及存在逃逸情节的事实没有异议,而且在庭上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所以应该视为自首。
访两位父亲
死者蒋某威父亲:
作为父亲尽了最大努力
记者了解到,蒋某威的父亲是长安一家工厂的负责人,蒋某威是他与前妻所生,“我前妻已经离开了长安,这里是个伤心地。”白发人送黑发人,蒋父说:“头发白了很多,现在都是染的。”
在蒋父的眼里,儿子蒋某威很听话,“长的很帅”。蒋父说,儿子蒋某威在湖北十堰一所技校就读,中途辍学后出国去了加拿大。在加拿大读书期间,蒋某威过了英语考试,“学费都是他自己洗碗挣来的”。蒋父告诉记者,蒋某威出事之前,已经买好了飞机票,准备飞去加拿大继续学业。
蒋某威的父亲在长安做生意,与现在的妻子育有一子一女,两个孩子都在长安读书。蒋父称,他虽然不是大人物,但在行业里面也是小有名气的,“我作为一个父亲,该做的都做了,尽了自己最大的努力”。
蒋父说,他现在心里很矛盾,他表示不会主动提起抗诉申请,虽然觉得判肇事者一年半是不公正的,“不服气,但没有办法”。
肇事者麦某源父亲:
他从这件事中深受教育
麦某源现年25岁,他的父亲麦建华在长安镇很有名气,曾经担任过长安镇夏岗村委书记,目前担任长安集团副总经理一职。
昨日,麦建华告诉记者,儿子麦某源的这次闯祸伤害了两个家庭,而麦某源心理也受到了很大的压力。麦建华称,其子麦某源身患乙肝,身体非常虚弱,所以给儿子办了一年的取保候审。
麦建华说,通过这次事件,麦某源受到很大的教育,相信这件事情之后,他会吸取教训。
网友:
为何轻判肇事者?
长安奔驰撞人事件见诸报端之后,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反响,很多市民对法院的判决表示不理解,有很多网友提出质疑,为何此案会轻判一年半?
市民林先生说,和国内相似的案件相比,本案量刑过轻,杭州飙车案的主角胡斌还被判刑三年呢。
有网友发帖称,法律有明文规定,交通肇事逃逸要在3~7年之间量刑,本案最终判肇事者一年半刑期,让人很难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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