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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新规十年博弈才出台:就怕车企受不了

http://auto.sina.com.cn   2013年01月16日 10:21   东方早报   字号:

  ■ 聚焦·“汽车三包”出炉

  中国汽车工业咨询发展公司首席分析师贾新光称,当初制定汽车三包规定,最大的担心就是汽车厂商承受不了,中国的自主品牌更承受不了。

  从2002年,中国消费者协会正式给各地消协下发通知,要求就汽车三包的规定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到2012年6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汽车三包规定)制定得异常艰难。

  中国汽车工业咨询发展公司首席分析师贾新光昨日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中间光修改就超过了十稿,今天能够出来,既有相关部门的努力,也有时代的变化。

  全国乘用车联席会副秘书长崔东树认为,“虽然现在看到的规定是多个利益方妥协的结果,但是毕竟朝前走了一步。”

  而在汽车行业专家汪上看来,“任何一项政策都有一个从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如果总是期望一个十全十美的政策,那么难度太大了。或许还没提上日程,就被既得利益者所封杀。”

  10年前即开始征求意见

  汽车三包规定制定的参与者之一、原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助理王前虎此前对媒体透露,早在2002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就正式给各地消协下发通知,要求就汽车三包的规定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此后,国家质检总局多次就这个草案征求社会意见。

  国家质检总局网站资料显示,2011年10月26日该局在国家质检总局419会议室召开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立法听证会。来自消费者、生产商、行业协会等社会各方的15名代表参加了听证会。

  2012年1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又发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对争论较多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并增加了部分内容。

  此后的2012年5月10日至11日,国家质检总局家用汽车三包责任规定立法研讨会在湖北省孝感市召开。国家质检总局质量司司长田世宏等出席研讨会。国家质检总局质量司、法规司、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产品质量申诉中心,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现代服务标准研究中心,中国消费者协会,部分省市质监局质量处、法规处负责人以及全国20多家汽车企业代表参加了研讨会。

  最初阻力主要来自车企

  贾新光曾参与了汽车三包规定的讨论。他告诉早报记者,刚开始推动这个事情特别难,首先是车企的阻力。

  “事实上,美国最初推出汽车三包规定,也遇到了困难。那是在20世纪80年代,当时美国提出搞汽车三包政策,车企反对,说这是在搞车企。但是应该看到,当时美国汽车被日本汽车压制的奄奄一息,但是几年后,到20世纪80年代后期,美国汽车的质量就明显提高了。而我们也是遇到了这个困难。”贾新光说。

  贾新光说,当初制定汽车三包规定,最大的担心就是汽车厂商承受不了,中国的自主品牌更承受不了。

  “但是,就在这十年间,中国的自主品牌品质提升很快,原来对自主品牌汽车的印象就是毛病多、质量差,但是现在有底气了。”贾新光说。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此前公布的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品牌(自主品牌)乘用车共销售648.50万辆,较上年增长6.1%,占乘用车销售总量的41.9%。2012年中国品牌出口增长较快,拉动了中国品牌总体增长。

  此外,贾新光还透露,在最近几年的讨论过程中,汽车生产厂家的态度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去年有不少自主品牌自己提出来,将质保年限提高到10年。北京汽车更在去年6月份公布了自己的三包政策,并定义了20项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和40项发动机变速器主要零部件故障形式,使得退/换车标准相对清晰明确。”

  在这种情况下,汽车三包政策推出面临的阻力大大减少。

  除了车企之外,社会体系难以应对也是阻碍汽车三包政策出台的一个因素。

  崔东树告诉早报记者,“原来我们一直担心消费者会过度维权,这样车企和经销商都受不了,所以不敢迈开太大的步子。另外,消费者退换车,注册地和税收方面都会产生问题,比如退车了,原来缴纳的税怎么办,都没有能很好的解决。”

  “明确责任”利于消费者

  针对此前有人认为,三包规定将第一责任人放在了销售商身上。贾新光表示,“这是根据维权历史总结出来的一条经验。此举能够避免相关责任方互相推诿,对消费者来说是好事情。”

  贾新光告诉早报记者,现在新规的第一条是“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但是最初讨论是,根据《合同法》、《质量法》等法律规定。

  “我当时就提出来,按照《合同法》,汽车销售者和消费者两者之间做买卖,是平等的关系,但是实际上并不是平等的关系。且按照《合同法》,谁起诉谁就要举证,所以消费者就没法弄了。而按照美国的经验,消费者无法举证,你汽车销售企业得举证,撇除自己的责任。所以这一条后来就修改掉了。”贾新光说。

  对于汽车三包规定中的三个责任者——生产者、消费者、修理者,贾新光认为,经销商直接向消费者负责,经销商和厂商签订协议,和修理者也签订协议,相关责任比较明确。

  “处罚过弱”缘于权限有限

  对于汽车三包规定中对违规者的处罚力度过小的问题,贾新光认为,“这是没有办法的事情,国家质检总局行政权限有限。”

  “需要注意到是,这个三包政策只是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属于部门法规。而此前的汽车召回条例因为涉及多个部门,是国务院发布的。所以层次并不一样。”贾新光告诉早报记者。

  按照汽车三包规定,对违规者的处罚主要有三个途径:一是警告并罚款,二是“责令改正,并依法向社会公布”,三是“将违法行为记入质量信用档案。”不过,相关罚款金额最高是3万元。

  贾新光认为,虽然3万元是比较少的,但是对国家质检总局来说,可以通过《质量法》来查处不合格产品,也可以通过诚信曝光等手段,来制约车企,还是有办法的。

  “在汽车召回方面,国家质检总局原来过于软弱了,所以形象受损严重。而在汽车三包方面,应该会加强。”贾新光告诉早报记者。

(编辑:DO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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