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版>行业动态>正文

原创“三包”生产者责任不明 厂商关系或趋紧

http://auto.sina.com.cn   2013年01月15日 14:29   新浪汽车  刘婧 字号:

新浪汽车讯(刘婧 发自北京) “终于出来了,不管怎样,有总比没有好,”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听到《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三包”规定)出台的消息时这样说。

通读“三包”规定全文后,罗磊略感遗憾,因为之前规定征求意见时,流通协会提出的主要意见并未予以采纳。“‘三包’规定内容与此前公开的征求意见稿相差不大,‘三包’责任主体仍是销售者,通篇规定对汽车生产者责任没有明确标明。按照现有的条目看,汽车生产者责任太小。”罗磊说。

“三包”规定指出,三包责任由销售者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但关于生产者与销售者责任界定,并无更多表述。

在家电、手机等诸多行业,“三包”责任主体都是销售者而非生产者。然而,汽车作为一种构造和零部件都极其复杂的产品,许多时候出现问题并非销售者可解决。“以前遇到要求更换、退货的消费者,我们一定要先向厂家请示,如果厂家不批准,经销商不敢擅自做主换车、退车。” 一位北京的经销商曾这样告诉新浪汽车。

“选厂家还是经销商是责任主体,这是一个非常纠结的问题。在厂商关系中,经销商原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由他们全权担负起‘三包’责任,今后若出现相关追偿,厂家能否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罗磊担心,由‘三包’引起的厂商纠纷恐怕会增多,双方关系将进一步紧张。

“三包”规定多年未能出台,被认为与各方推诿责任、互相扯皮有关。“与力量分散的经销商比,整车生产厂家在规定制定过程中无疑掌握更大的话语权。但如果厂家不能担负起应尽的责任,而是一味将责任推给经销商,“三包”执行力度或许将大打折扣。”业内分析人士说。

(编辑:刘婧)

评论(0)
分享到:
6.39K
意见反馈 | 保存 | | 打印 | 关闭

新浪汽车|汽车生活原动力

可输入140个汉字 新浪汽车 提问 >>

上传附件

上传附件
选择图片

请选择小于2M的jpg,gif,png图片

上传附件

图片正在上传,请稍候...

正在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