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三包”出台:“修换退”一个都不能少
(新浪汽车讯,黄春棉北京报道)国家质检总局今天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总局令第150号)(以下称“三包”新规),被消费者称为汽车“三包”的法规,在千呼万唤后,终于照进现实。汽车“三包”新规的核心精神是“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保修期免费修理 “三包”期修、换、退
为了明细目前企业普遍推出的“保修期”和法规中提及的“三包有效期”,并做到一定区分。汽车在保修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免费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符合规定的退货条件、换货条件,可以办理退货或换货手续。
根据第十七条 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四种退换条件 关键零部件责任重大
对于消费者一直呼吁的退换问题车辆,此前很难在实践中操作,相对而言,此次出台的“三包”新规,有了较为明确的界定:
一是从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60天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就可以选择换货或退货;
二是严重的安全性能故障累计做两次修理仍然没有排除故障,或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可以选择退货或换货;
三是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两次,或它们的同一主要零件累计更换两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可以选择退货或换货;
四是,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条、车身当中的同一主要零件累计更换两次仍然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也可以选择换货或退货。除此之外,新规还规定了因修理时限的原因引起的换货情形以及因换货不成而引起的退货情形。
生产 销售和维修 责任齐上阵
在消费者维权的案例中,很多谈及经销商与企业“踢皮球”,纷纷甩手。针对这一现象,新规中对车辆生产、销售和维修的各个环节,也做出了相应规定。“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此外,在“三包”新规中,还分别讨论了相关环节的责任和义务,并指出了相应的追偿责任。同时,新规还明确了“国家质检总局”作为负责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主体:即“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承担有关信息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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