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醉驾入刑的首案,庭审吸引了从中央到地方30多家媒体记者的关注
●由于是我省醉驾入刑后的首案,所以被告人的量刑标准非常引人关注
●醉驾入刑,考虑潜在威胁性是量刑的首要因素
醉驾入刑第一判·自贡富顺
昨日上午9点50分,在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内,随着审判长梁英手中的法槌落下,我省醉驾入刑首案当庭宣判。
19岁的被告人李君因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宣判的被告人邓召旭,也因同样的罪名,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约20分钟后,在距富顺县约70公里外的自贡荣县,同时开庭审理的3起醉驾案件也完成宣判。至此,我省首批开审的5起醉驾案件全部完成宣判。
庭审直击
快审快结50分钟完成宣判
昨日上午8点40分,富顺县人民法院门口聚集了不少人,“很久都没有这么多的人来听审了。”法院的一名工作人员说。由于是四川醉驾入刑的首案,本次庭审吸引了从中央到地方30多家媒体记者的关注。
上午9点,庭审准时开始,犯罪嫌疑人李君首先被带入法庭。富顺县法院依法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整个流程都非常快速。李君对自己醉酒驾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只是在最后的陈述时,希望能得到从轻处理,“我父亲有残疾,需要人照顾。”
9点20分,李君的审理结束。随后,另一名被告人邓召旭被带进法庭,接受审理。同样,他的审理过程也相当有效率,25分钟就结束。
在短暂休庭后,9点50分,审判长梁英当庭宣判,李君和邓召旭的危险驾驶罪名成立,分别被判处拘役3个月和4个月,并分别处罚金3000元。
庭审高效源于公诉方证据充分
庭审过程的高效率,源于公诉方提供了非常严密和详细的证据。
华西都市报记者注意到,在昨日的庭审现场,李君和邓召旭都没有聘请辩护律师,对于公诉方提供的证据,他们都没有任何辩驳。而公诉方提供的证据,全部都是由交警部门依法取得。
据自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赵平介绍,早在4月27日,自贡市公检法三部门就联合召开了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办理协调会,就罪名适用、立案标准和证据收集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5月1日凌晨,在李君和邓召旭被富顺县交警部门挡获后,当地检察机关就全程介入了犯罪证据的搜集。
昨日庭审现场,针对李君和邓召旭的案件,公诉机关总共提供了6组证据。“这完全可以成为全省交警部门搜集醉驾案件证据的典范。”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说。
前无判例量刑依照醉酒程度
由于是我省醉驾入刑后的首案,所以被告人的量刑标准非常引人关注。公诉人富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钟晓华说,法律上目前对醉驾犯罪尚无从轻或减轻等条文依据,为此,检察机关在量刑建议书上,向法院请求酌情考虑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及家庭实际困难等因素,在量刑幅度上予以掌握。
审判长梁英在法庭中称,李君和邓召旭的量刑标准主要是依据他们两人被查获时,体内血液酒精浓度的高低来确定。李君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68.65毫克/毫升,而邓召旭高达239.64毫克/毫升。
而同时在自贡市荣县审理的3起案件中,量刑标准也是依照血液酒精浓度高低。受罚最轻的曹德章血液酒精浓度为141.40毫克/100毫升,在受审的5人中最低,最后判处2个月拘役。
专家释法
6种情节或影响量刑
昨日下午,华西都市报记者就醉驾的量刑标准问题,采访了法学专家、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罗勇。
“因为拘役的时间相对较短,在量刑上,法官综合考虑后,自由裁量权相对也要大一些。”就醉驾的量刑情节问题,罗勇说,因为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对应的刑罚是拘役,最高期限只有6个月,因此法官的考虑对量刑影响很大。
但综合来说,有6个情节可能影响量刑。
1、醉驾的路段:如果醉驾地点是在人口密集的场所,对公众造成的潜在威胁就会更高;
2、醉驾的时间:比如正好是在上下班高峰,也应该被纳入量刑的考虑;
3、醉驾时使用车辆:大货车必然比小轿车破坏性要大,所以这一方面也应该被纳入量刑考虑;
4、是否自首或者被挡获后,是否坦白主动认罪;
5、是否有醉驾或者酒驾前科;6、酒精超标的程度。
“醉驾入刑,其根本原因在于警示,防患于未然,因此考虑潜在威胁性是量刑的首要因素。”罗勇说,除了以上6种情节外,法官应该也会从当地的宏观情况考虑。
首批5起案件判决结果
李君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邓召旭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李强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郝毅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曹德章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卢学民马文娟华西都市报罗暄付真卿摄影报道
醉驾入刑第一判·自贡荣县
百余名客车驾驶员旁听宣判
昨日上午8时40分许,荣县人民法院大楼外,陆续驶来5辆大巴车和20多辆轿车。据了解,这是荣县客运公司组织的百余客车驾驶员,专门来旁听醉驾案的庭审。
上午9时,荣县人民法院审判大厅内,伴随着审判员敲响法槌,庭审开始。第一个受审的被告人李强,今年22岁,是5月1日凌晨被执勤交警挡获的第一个醉驾者。经过简短的庭审过程,法官当庭宣布一审判决李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随后,该院相继对郝毅、曹德章醉驾犯罪行为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作出了一审判决。
“我平时喜欢喝点酒,但顶多就是3瓶啤酒的量,被交警逮到的当晚,喝了两瓶啤酒,但就是这两瓶啤酒就惹了祸啊!”22岁的郝毅庭审后接受采访时说,自己非常后悔。
“我还没有结婚,可因为喝酒被送进了监狱,后悔哟!”同为22岁的李强则透露,自己3个月拘役结束的那天,恰好是自己的生日,这个教训他一辈子都忘不了。
55岁的曹德章从事货运工作,宣判后他摇头感叹道:“没想到因为喝酒被判了刑。5年内不得重新申领驾驶证,相当于丢掉了饭碗,后悔呀!”
蒋兵华西都市报记者罗暄付真卿
醉驾入刑第一判·成都
醉驾肇事第一人定罪不变量刑或加重
发生交通事故后和对方发生抓扯,司机袁某被测出酒精含量超标。昨日下午4点过,面对镜头,袁某左手捂脸。18个小时前,他驾驶的宝马轿车与市民孙女士驾驶的骐达(配置 图库 口碑 论坛)轿车发生碰撞,下车后,他喷着满嘴的酒气,和孙女士的丈夫陶炜发生了抓扯,直到警方赶到将他控制住。
随后,在酒精呼气测试和抽血检测中,袁某体内的酒精含量都超过了200mg/100ml。这意味着,他将成为醉驾入刑后,成都第一个醉驾并造成交通事故的人。
“针对该起案例,司机仍然会被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公诉,但相比单纯的醉驾行为,法院在判决时,可能量刑会重一些。”律师分析。
事故现场宝马司机酒后肇事
前晚10点左右,袁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AP5S××的黑色宝马轿车,沿成都三环路由草金立交桥往苏坡立交桥行驶。此时,孙女士和丈夫陶炜驾驶的骐达轿车,刚好行驶至苏坡立交桥下。一声闷响后,袁某的宝马一头撞向了骐达车的前侧车门。
事故发生后,袁某和孙女士夫妇下车查看情况,陶炜同时拨打了报警电话。成都交警六分局民警苏运雄和同事赶到后,却发现双方已经抓扯在了一起。“袁某当时满身酒气,孙女士称其动手打人并想逃离。”苏运雄说,随后他们采取强制措施控制住了袁某。“他一直在反抗,很不配合。”
警方调查两次检测均属醉驾
冷静下来后,袁某做了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体内酒精浓度为212.3mg/100ml。随后,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袁某进行了抽血检测,检测结果为219mg/100ml,“两次检测都超过了醉驾标准。”鉴定所民警介绍。
“我现在很后悔,老婆把我狠狠骂了一顿。”昨日下午,在成都交警六分局问询室里,袁某告诉华西都市报记者,自己是仪陇县人,在一家劳务公司担任高层,前晚所驾的宝马车是侄女的,自己平时开公司配的帕萨特(配置 图库 口碑 论坛)轿车。
“两个朋友从外地来,我们聚了一下,晚饭时喝了一瓶啤酒。”袁某称,因为随行的司机临时有事,只好自己开车送朋友回家。而对于为何只喝一瓶啤酒就达到醉酒程度,他没有回答。
律师分析量刑可能会稍重
根据成都警方对醉驾案的办案流程,袁某的案件进入了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在材料整理齐备后,警方会将案件移交至金牛区检察院。“在此期间,袁某可以联系亲人和朋友,为其办理取保候审。”成都交警六分局法制科民警符波介绍。
《刑法》修正案执行后,成都首个醉驾并造成交通事故的案件,在之后的公诉和判决阶段,定罪和量刑会有何不同呢?华西都市报记者就此咨询了律师。
“根据该案例的具体情况,由于交通事故中没有大的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在定罪上和单纯醉驾行为是一样的。”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一位姓梁的律师分析,检察机关仍然会以危险驾驶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对袁某进行公诉。
该律师分析,由于袁某造成了他人的财产损失,“法院在判决时的量刑有可能会稍重,但也不会超过拘役6个月的上限。”
华西都市报记者李鑫摄影雷远东
相关链接
多个省区市宣判首例醉驾案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昨日对郭术东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郭术东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是“醉驾入刑”后北京市判决的首例危险驾驶罪案件。
湖南郴州市北湖区法院昨日对高国忠等3人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高国忠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刘华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戴辉红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