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汽车以旧换新政策,近日财政部、商务部明确了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的具体事项。
一是提高了补贴标准,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补贴标准由3000-6000元调整到5000-18000元。
二是车辆使用年计算有所变动,车辆使用年计算的终止日期由注销日期调整为将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日期。
三是对已经按原补贴标准发放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的进行确认,确认完成后,由财政部门按照新的补贴标准向车主补发差额部分的补贴资金
四是对已经按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享受补贴的,如果同时符合汽车以旧换新有关条件,或车主补充新车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材料后符合汽车以旧换新有关条件,经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环保、财政部门通过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确认后,由财政部门按照本新的补贴标准向车主补发差额部分的补贴资金。
(编辑:猎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