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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醉驾何以如此惨烈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02日 09:14  新京报

    马上评论

  6月30日晚8时,南京市一辆别克君越轿车在江宁撞倒9人,撞坏路边停放的6辆轿车。其中,5人死亡,包括一名孕妇,另外4人正在江宁区医院救治,该司机被证实为酒后驾车。(7月1日《扬子晚报》)

  据报道看,现状之惨烈令人触目惊心。一个根本问题是,南京醉驾何以如此惨烈?从法理上讲,醉酒驾车,就涉嫌到危害公共安全,是一种危险犯,对其采取刑事制裁完全可行;而且,只有规定醉酒驾车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不是等到发生事故后才追究刑事责任,才有利于从源头上制止醉酒驾车,才有利于防范醉酒驾车产生的严重的交通事故,让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有效的保障,而像南京的这起惨烈车祸发生的机率就更小。

  对于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我国虽有相应的行政处罚,但是并没有刑罚措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而且,即使是这样比较轻的行政处罚,在实践中也很难执行到位,除了少数大城市外,许多地方对于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执法并不严格,出现南京这样的惨烈车祸也就不足为奇了。

  事实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特别重视对于醉酒驾车的刑事处罚,从源头上防范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笔者认为,对待酒后驾车,可以适用行政处罚,而对于性质比较严重的醉酒驾车,不管有无造成严重后果,理应在法律规定应用刑罚制裁,比如判处三年以下的刑罚。当然,在制定法律来惩罚醉酒驾车的同时,更应当注重加强严格执法,否则,再严厉的法律也只是一纸空文。

  □杨涛(检察官)

 

(编辑:王延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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