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笔者看到这样一则报道,说是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为增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的针对性、有效性,特将上年度在本辖区内发生的几起重大交通事故的照片放大后,再配上文字制成交通安全宣传展板,摆放在一个人流量较大的广场展览。受害者惨遭车祸时的情景被毫无遮掩地展示在人们的面前。结果被受害者家属发现,他们一怒之下,将这几块展板给砸了,好端端的一场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变得虎头蛇尾,草草收场。
事后,人们对此议论纷纷。有表示反对的,有表示赞成的。反对方认为,交通事故信息是死者亲属、伤者自己的一种私权,是否在公共场所公布完全取决于他们自己的意愿。而交警队在未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在大庭广众之中原汁原味地公布这些信息,是对死伤者肖像权的侵犯,是在活者心上撒盐,对他们精神伤害很大;另外,这种信息在社会上传播后,会引起别人的议论或用异样的眼光看待他们,影响他们的生活;同时,交警部门任意处置交通事故信息,这是在凭借自己工作上的优势耍特权。赞成方认为,交警这样做的目的,无非是想通过发生在身边活生生的交通事故,让广大受众能更直观地从事故中吸取教训,以达到更好地教育群众的目的,其主观上并没有侵害某某具体对象肖像权、名誉权的故意,况且交警部门从事的是一项公益活动,没有从中获取任何利益,相反自己在策划、制作时还支出了一些成本,因此不存在民事侵权的问题。交警究竟有无公开展示交通事故信息的权利?根据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无论是生者还是死者都享有人格权、名誉权、肖像权,这些权利始终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任何人不得侵犯。从上述案例的情况看,虽然交警队从事的是公益性活动,没有任何营利性目的,但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加掩饰地公开展示交通事故信息,的确有可能对死伤者的名誉、肖像、人格权利造成伤害,应构成民事侵权。如果当事人上诉到人民法院,伤害后果轻微的,法院可责令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此举给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的,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法院可判交警部门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当事人不同意公开自己的交通事故信息,而交警部门又确需要这样的宣传素材的话,那么交警部门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在引用事故文字信息时,不要指名道姓;二是对事故图片应运用剪裁、粘贴、马赛克等技术手段,尽量使图片失“真”,以免被别人对号入座而引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