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题一】5月20日,由公安部召开的16省区公路交通管理经验交流会在郑州闭幕。会上,公安部交管局局长杨钧就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提出了具体要求。杨钧特别强调,各地不得向民警下达罚款指标,不能为罚款而罚款。要严格执法纪律,不得当场收缴罚款,更不能罚款不开票。查处超载必须称重,禁止凭目测处罚,处罚后必须消除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对当日0时至24时已被交警或交通运输部门处罚过的,不能再次处罚。(5月21日《大河报》)
取消罚款指标,还需提防潜规则
□柏文学(江苏银行职员)
多年以来,正如患者饱受医生“创收指标”之苦一样,人们饱受“罚款指标”之苦。罚款指标逐级下达到基层,最终落实到民警头上。民警头上不生钱,当然要千方百计向大众头上搜刮。为了完成“罚款指标”,势必要设法制造“罚款机会”,甚至设计“违规陷阱”,结果是莫名罚单满天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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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政为民”之召,“依法执政”之唤,民怨沸腾之下,废除“罚款指标”的呼声几度响起。此番再次强调“不得下达罚款指标”,会让人们松一口气。可是转念一想,依然心有余悸。为什么呢?只要想一想,先前罚款的积极性从何而来?所罚之款向何而去?有没有利益截留和分成之潜规则?
如果罚款留成机制照旧,即使没有硬性指标,却有潜规则起作用,那么罚款乱象仍将持续。倘若罚款者享受按比例留成,罚款单位可以按比例截留;即使不叫留成或截留,只要有任何形式的返还,那么罚款者和罚款执行单位,必然会在利益驱动下,寻找机会来罚款创收。
可以设想,若真正做到所有罚款分文不差全部进入国库,罚款者和罚款单位不能从中获得利益,不但上级单位没有积极性下达罚款指标,而且下级单位和各位民警接到罚款指标后,也会尽量陈述罚款之难,罚款积极性也不会高涨不退。因为与其罚款上缴国库,不如手下留情卖个人情日子好过。当然,这并不是贬低公安民警;公安民警的觉悟绝不会比社会大众更低。然而必须承认的是,为什么思想教育要常抓不懈、持续不断地进行?因为利益驱动下的人的本能,经常会来干扰人的职业规范和理性。为什么要有强有力的法律法规制度来保障社会的有序性,就是思想教育并非万能。
所以,怎样从制度设计上使得“罚款指标”无效,才能让“不得下达罚款指标”保有长效。
创和谐交通环境应早除“杂音”
□范军朝(河南交警)
毫无疑问,在“罚款指标”的重压之下,交警坚持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和人性化执法就有可能完不成“罚款指标”,要知道,很多时候这些“罚款指标”的完成情况既关系着小集体的利益又关系着个人的利益,在压力和动力并存的情况下,还能按部就班钉是钉铆是铆坚持文明执法、规范执法的交警实在是“稀罕”,也是经常遭到“痛批”的重点对象。类似于给交警下达“罚款指标”这样严重影响创建“平安和谐交通环境”的“杂音”理应尽快消除,若不然交通平安和谐只能是挂在嘴上的口号。
在全国交警都在“创和谐交通秩序”大趋势之下,当前绝大多数基层交警部门已经没有了“罚款指标”的压力,公路上乱罚款的现象也有了很大的改观,对有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人,执勤交警口头警告的处理方式将会越来越多,但是,对于那些无证驾驶、醉酒驾驶以及机动车严重超速、超员等危害性极大的交通违法行为,交警是不会任之在公路上大行其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对置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于不顾的违法驾驶人进行从严处罚还是在所难免,于情于法都是顺理成章的事。若是有交通安全意识淡薄的驾驶人把交警的所有罚款都当成是乱罚款的话,就需要多从自身找找原因了,也需要重温一下交通安全法规了。
应该说明的是,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作强词夺理的辩解同样也是影响“创和谐平安交通环境”的“杂音”,也应该及早去除,不然,交通法规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就会受到挑战。
建立监督约束机制是关键
□陈斌(湖北市民)
某种意义上讲,执法创收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鼓励交警“勤于”执法,但这种单纯的经济驱动作用,在制度层面不可能实现对权力的有效约束,即既做到严格依法依规,又不致滥罚重罚。取消罚款指标,交警的经济任务量不复存在,过去建立在罚款指标与个人之间的那种利益链关系也随之脱钩,意味着交警不再存有罚款创收的可能,也意味着过去督促鼓励交警积极执法的经济动力,不可避免地会被大幅削弱。
当然不能断定过去绝大多数交警一定是严重倚赖利益执法,但我们不能因此就忽视在下达罚款指标机制下,可能助长了某种程度人性的恶。在取消罚款指标后,可以预料得到的是,为不致道路交通指挥水平下降,其内部必然会加大监督力度。不过,这也意味着,内部约束监督难度的增大和成本的增加,其最终效果也有待时间进一步检验。
在后罚款创收时代,要督促交警尽可能自觉朝着不偏不倚的方向严格执法,就必须大力拓展更多更具效力的监督约束渠道,以更为科学健全的监督约束机制,填补过去过度依赖利益驱动的制度缺位。
具体而言,就是在加大交管内部由上至下的约束监督力度的同时,积极建立健全自下而上的监督反馈机制,开辟社会监督的第三方通道,鼓励公众包括社会舆论,对交警执法情况进行踊跃监督。当然,积极监督只是方面之一,另一方面还必须加大问责力度,这是由上至下的约束监督机制能否生发出预计威力的关键所在。
【话题二】5月20日,由公安部召开的16省区公路交通管理经验交流会在郑州闭幕。会上,公安部交管局局长杨钧强调,坚决制止交通协管员违规参与执勤执法。各地要加强交通协管员的教育培训,加强交通协管员的管理,坚决杜绝涉及交通协管员执法事件。公安部交管局近期将部署开展交通协管员清理整顿工作,各地要按要求开展交通协管员业务培训和纪律作风教育,并进行严格的考试考核,统一持证上路执勤。(5月21日《大河报》)
协管员执法交警部门有责任
□杨国栋(江苏市民)
交通协管员违规参与执勤执法的确非常严重,已经到了非整治不可的地步。开展交通协管员清理整顿工作、交通协管员业务培训和纪律作风教育都是十分必要的,但光靠这些举措显然还无法完全消除交通协管员违规参与执勤执法的现象。
交通协管员作为道路交通管理辅助力量,协助交巡警开展交通管理工作,本身不具备执法资格。如果没有交警部门的默许或纵容,没有执法权的交通协管员敢上路“执法”吗?现在很多地方都能看到如下场景:炎炎烈日下,交警坐在警车里或是在阴凉处休息,在马路上拦车检查的都是交通协管员。有时甚至连开罚款单都是由交通协管员代办,除非司机对交通协管员的执法资格提出疑问,否则很难看到交警出场。
交通协管员违规参与执勤执法固然与一部分协管员素质不高有关,但根子还是在交警部门的管理上。由于一些地方警力不足,交通协管员往往会被交警部门当成交警来使用。不仅让其上路执法,甚至还向交通协管员下达“创收”指标。时间一长,不仅交通协管员找到了当“交警”的感觉,很多司机也误以为交通协管员有执法权,对其违规参与执勤执法的行为根本不会提出任何异议。
交通协管员须经过严格的考试考核,才能持证上路执勤。很多地方也都是这么做的,但这一政策往往在执行中就走了样。交通协管员的证件居然成为其违规参与执勤执法的“证明”,以向司机显示其拥有执法权。
交通协管员应利用好
□魏奇峰(甘肃职员)
一般情况,交通协管员大多来自下岗失业家庭,他们受自身素质的影响和专业知识贫乏的限制,对交通安全知识和法规知之甚少,如果盲目地让他们上岗,在劝导和督促行人过马路的时候,难免会将自己错误的思想和做法传导给行人。如果对他们进行相关的教育培训和考试考核,不但可以提高他们的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还可淘汰一部分能力不达标的人。这样他们才能以身作则地劝导行人遵守交通制度。
但是,光让交通协管员督促和劝导行人过马路,似乎有些大材小用,发挥不了其全部的优势,也不能让一些人完全改掉其交通陋习。何不让交通协管员在工作之余,多宣传交通安全方面的知识和教育行人如何遵守交通规则,让行人被动地遵守交通化为主动地遵守交通,而且可以让他们慢慢改掉不文明行为和陋习,向文明交通行为逐步靠近,何乐而不为!同时,也可兼起向外地人指路、介绍本地旅游线路的职责,可以很好地宣传城市的形象。这就要求加大交通协管员的教育培训,让他们具有更高的文化素质和扎实的专业知识。
交通协管员不能越俎代庖
□闫铭涛(河南工人)
众所周知,交通执法权是人民赋予交警的神圣权力,执法权不可转移。尽管这些年随着城市交通的快速发展,各地交通管理难度陡增,警力捉襟见肘,但这决不能成为交通协管员越俎代庖的理由。
一来交通协管员的职责是协助交警维护交通秩序,劝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具备执法权。为此,2005年公安部还专门下发了文件,对交通协管员的职责做了明确阐述。毫无疑问,交通协管员上路执法,超越了权限,名不正言不顺,是执法权的滥用,是对法律的公然蔑视,公众对协管员执法自然抱有抵触情绪,执法阻力增大,执法效果势必会打折扣。依法治国是党和政府坚定不移推行的一项重要治国方针,作为公共执法部门,更要以身作则,用实际行动维护法律的尊严。这样,依法治国的理念才能深入人心。
二来交通协管员多为下岗职工和社会闲散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没有经过正规的培训,法律知识匮乏,对法规的理解非常欠缺,执法水平让人怀疑,上路执法则可能断章取义,曲解法规,最终结果是吃力不讨好,给交警“添乱”,久而久之,难免会败坏交警形象,恶化警民关系,得不偿失!由此看来,交通协管员越俎代庖不可取!
加大交通协管员的管理力度,杜绝交通协管员上路执法势在必行,深得民心,有助于构建和谐交通。真心希望通过此次整顿能立竿见影,交通协管员能明确责任,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为道路畅通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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