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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服务群众十项措施宣传提纲(2)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5月18日 11:29  新浪汽车

  六、试行在下乡汽车摩托车销售点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委托车辆销售单位代办牌证。

  3月20日,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做好汽车摩托车下乡交通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按照方案要求,进一步调整管理模式,创新服务手段,开设专门业务窗口,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落实各项工作措施。为进一步为下乡汽车、摩托车办理登记提供方便,规定在下乡汽车摩托车销售点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委托车辆销售单位代办牌证,方便购车农民当场办理机动车牌证。

  七、定期组织民警下乡服务,为农民集中办理摩托车登记、检验及其驾驶证申领等业务。

  目前,办理摩托车牌证和驾驶证业务主要集中在县级车管所,群众办牌办证往返较远。不少群众因此不办理摩托车牌证,不领取机动车驾驶证,造成车辆无牌无证行驶和无证驾驶等问题,成为农村地区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为进一步方便购车农民群众办牌办证,规定在农村地区推行车管业务上门服务,定期组织民警下乡,为农民集中办理摩托车牌证,同时通过专场考试、集中办理等方式,方便农民考领摩托车驾驶证。其中,针对一些农民群众文化程度低,不会操作计算机的实际情况,规定摩托车科目一可以由计算机随机抽题,以纸质试卷进行考试。

  八、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计划单列市和其他具备条件的设区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中心,对轻微交通事故实行快速处理、快速理赔。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但在实际执行中,许多机动车驾驶人因担心自行协商损害赔偿环节多,不方便,不愿自行协商,仍希望交警出现场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为解决这一问题,从2007年起,一些地方陆续出台措施,推行自行协商处理。如,南京出台的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中心社会反响较好。今年,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计划单列市率先推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推广范围,切实解决目前理赔难的问题,为群众自行协商损害赔偿提供制度保障。

  九、在具备条件的设区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和交通事故法庭,方便群众及时申请法律救济。

  当前,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主要通过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两种渠道解决。但是,由于调解工作量大,持续时间长,占用了事故处理民警过多的精力和时间,影响了事故处理整体执法质量,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相对周期较长,程序比较复杂。因此,在借鉴浙江、四川等地经验基础上,在全国推行建立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整合人民调解的社会资源,形成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调解体系,拓展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争议的纠纷解决渠道。另外,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是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重要渠道之一,但由于一些当事人对诉讼程序不熟悉,而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信息和程序上尚未实现有效衔接,造成部分当事人宁可放弃司法救济渠道,而选择信访等方式解决争议。因此,规定在各地开展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法庭试点,由人民法院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常设的交通事故法庭,进一步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充分利用财产保全等措施提高执行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十、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自行选择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当前,公路交通特别是高速公路通达性日益提高,群众选择自驾车出行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是机动车驾驶人在登记地外的交通违法行为迅速增加,而当事人去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成本太高,造成部分违法行为得不到处理。因此,规定当事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无异议的,可以在本省、自治区范围内,自行选择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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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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