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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修改稿有望5月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31日 11:14  车世界·汽车产经报道

  改革进口车销售制度 调节“厂销”关系 设立准入门槛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修改稿有望5月出台

  本刊记者 夏 欢

  消息人士透露,《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改意见已于3月25日上报商务部,经商务部审批后,有望于今年5月出台。

  《办法》修改意见曾于2008年3月、2008年10月等经历过数次调整,综合考虑了《办法》颁布几年来各方的呼声和要求,将争议最大的几个问题进行了修改。现已为最终稿。

  上述消息人士对记者表示,《办法》修改稿虽然无法完全改变厂家与经销商之间不对等的地位,但相对缓解了厂商地位失衡,对我国汽车销售行业的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进口车“总经销商制度”将调整

  《办法》修改意见最引人注目的内容是,国外汽车生产企业在中国申请设立其独资或控股的汽车品牌总经销商,必须同时授权一家或者以上中国境内与其无股权关系的内资企业为其同类型品牌汽车品牌总经销商;而且,该被授权的内资企业与其设立独资或控股汽车品牌经销商具有同等、公平的汽车品牌总经销商职能权利。

  在2005年,《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应了我国加入WTO后“开放市场”的大势。《办法》规定,同一汽车品牌的网络规划一般由一家境内企业制定和实施。

  然而各方对“一般由一家境内企业制定和实施”的理解却各不相同。一位专家回忆,当时商务部的解释是一家,国家工商总局的解释却是可以一家或多家。

  在此情况下,外资公司借口“多家总经销商利益难以平衡”,中断之前签订的合同,直接将进口车的销售权转到其在我国注册的全资子公司下。

  而《办法》修改意见,能够保护我国汽车销售渠道,有效防止垄断及关联交易,避免税收流失。将国内企业列入总经销商行列,还可增加海关报关核价的数据依据和速度,因为有国内企业的制约,数据的可信度得以提升。

  同时,CIF价格制定、市场零售价格的商订等也会因有国内企业的参与,将更加合理。

  设立总经销商及经销商标准

  另外,《办法》修改意见还规定了汽车品牌总经销商设立的标准,这在现行《办法》中是没有涉及的。申请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可以由商务部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行业协会进行资质评估,作为审批参考。

  首先,按照汽车品牌总经销商的年销量规定其首次投资规模,制定投资金额的最低限制要求,防止虚假投资和少量投资,经营资金依赖经销商的不合理做法。

  其次,对汽车品牌总经销商的汽车维修技术培训基地、设施以及培训人员进行了详细规定,且每一品牌的所有培训人员必须经过不少于10名来自相关行业协会进口汽车专业委员会专家的考核。

  第三,每一品牌在中国境内年销售5000辆以上的汽车品牌总经销商,需设立相应数量的汽车维修零配件供应配送中心,保证消费者5年的配件供应,即使总经销商退出,也能满足消费者日常服务需求。

  网络规划方面,汽车品牌经销商扩大销售网络需先由相关行业协会评估该品牌销售网络的盈利水平及健康状况,国家相关部门征询行业协会的意见后再决定是否批准。

  健全“四机制”

  为保证《办法》达到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修改意见中着重强调了“四个机制”,即:监督机制、申诉机制、自律机制和退出机制。

  监督机制明确了国家相关部门作为市场行为的监督主体的责任。

  申诉机制则是,当厂家向经销商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或规定时,经销商可以向行业协会申诉;对于经销商的不诚信行为,消费者也可向行业协会申诉。

  自律机制即规定供应商和经销商的准入标准,保证从进入流通领域环节时就具有整体网络的服务能力和对消费者保护的能力,还要通过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退出机制是指供应商退出市场时,应报送退市后对经销商和消费者权益的保障方案,并缴纳一定数额的服务保证金,直至保障期限(10年)结束。品牌经销商退出市场时,由供应商给予相应补偿。汽车供应商提供了建店支持的,也可从供应商提供给品牌经销商的经济补偿中扣除。

  另外,《办法》修改意见中还写道,汽车供应商与经销商签订授权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不得有对经销商的歧视性条款,并且授权期限应达到5年,授权合同文本应为中文,发生纠纷后仲裁地在中国;鼓励汽车品牌经销商采取多种经营模式等。最后一项有望丰富我国汽车销售业态形式,形成4S店与直营店、汽车卖场互为补充的形式。

  记者感言

  行业协会智慧受到考验

  夏 欢

  “年中再不出台,简直说不过去了!”一位业内人士在谈到《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修改稿时发出由衷的感慨。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相关负责人曾对记者说,从2006年开始,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申请修改《办法》的提议就没有断过。

  《办法》何以招致业内人士一致反对?

  其核心问题在于,将厂家与经销商之间的关系由上下游变成了上下级,通过品牌汽车销售赋予了厂家对销售的高度控制权,对厂家应承担的义务以及违反规定的惩罚却没有做出规定。

  《办法》实施后,经销商生存状态甚至不如八十年代拿到“小轿车经营权”的时候。

  进口车总经销商的设立则“成全”了外资企业,外资企业把国内企业几年甚至十几年建立的销售网络收归己有,不仅威胁到我国汽车工业的安全,还使国内企业损失惨重。

  以上矛盾都有望在《办法》修改稿出台后得到解决。并且,《办法》修改意见并非“矫枉过正”地倒向经销商,而是平衡了厂家与经销商之间的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在《办法》修改意见当中,行业协会被赋予了更大的权力:进行经销商资质审定、汇总各种申诉、评估网络健康状况……行业协会如何建立起相应的考核标准?如何保证在审定时不偏不倚?又该如何解决各种意想不到的问题?其实,行业协会受到的考验才最大。

(编辑:王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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