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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开展车身反光标识粘贴推介工作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0日 09:09  新浪汽车

  新浪汽车讯(通讯员 苏交轩)  日前,江苏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在常州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开展全省货车反光标识推介工作。公安部交通科研所有关专家对号牌标准进行了介绍,现场演示了车身反光标识现场粘贴。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向部分货运企业赠送了由常州市华日升反光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车身反光标识。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货车引发追尾、侧撞等交通事故,按照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3号修改单意见,自2008年9月10日起,所有办理注册登记的所有货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以及载货类汽车底盘改装的专用作业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自2008年10月20日起,所有在用的货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

  笔者从省公安厅交巡警总队获悉,随着公路里程尤其是高速公路里程快速增加,机动车数量迅猛增长,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呈现两个突出特点,一是追尾事故占事故总数的近70%,二是夜间事故占事故总数的近70%,其中,载货类汽车夜间追尾事故逐年上升,主要原因就在于不少货车车身及尾部未按规定安装、粘贴反光标识或反光标识破损不全等交通违法行为,实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3号修改单,必将对预防和减少货车追尾事故产生积极影响。

  根据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关于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及要求,“所有货车(含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以及载货类汽车底盘改装的专用作业车)和挂车应在后部、侧面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后部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机动车后部的高度和宽度,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长度应不小于车长的50%,三轮汽车的侧面车身反光标识长度不应小于1.2m,货厢长度不足车长50%的货车的侧面车身反光标识长度应为货厢长度。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后部、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货厢轮廓。”“车身后部的车身反光标识应由白色单元开始、白色单元结束。侧面可以由红色单元开始,但靠近车辆尾部的最后一个单元应为白色单元。”

  为推动这项工作有效开展,全省各级公安交巡警部门将联合交通、安监等部门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的在用货车和挂车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组织人员在夜间或较暗环境条件下,深入货运公司对货运车辆粘贴情况及实际效果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粘贴或者粘贴不符合要求的,督促货运企业和所有人整改。车辆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登记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按照标准和《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及要求》对车辆进行严格查验,对未按规定粘贴具有CCC认证标志的车身反光标识或者粘贴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督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把车辆安全检验关,对未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不得通过安全检验。对不按标准检验或违规出具检验报告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停止其货车和挂车类安全检验业务权限,并会同质检部门予以严肃查处。自11月1日起,全省开展货车和挂车粘贴车身反光标识集中检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02号令)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处以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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