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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车库占用公摊面积业主讨地下车库收益分成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20日 09:12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刘杰)业主认为公共车库属于公摊面积,其收益应归业主所有,因此诉至法院向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讨要收益分成。昨天上午,朝阳法院酒仙桥法庭审理此案。

  业主陈女士说,2001年12月3日,她和北京金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广顺南大街19号嘉润花园C座1601号房屋一套。双方约定,C座楼下一层上水、下水、燃气、供电、通风管线设备层为公摊面积。2003年1月,陈女士入住后发现开发商和盛昌鑫鼎物业公司共同将地下一层、二层用于车库向业主出售或出租,其中每个车位月租金400元。

  陈女士认为,公共车库属于公摊面积,为业主所有。现在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私自将其出售出租,侵害了业主的利益,因此诉至法院,向二者索赔4年来每月400元的车库收益。

  庭审中,北京金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人称,合同约定的公摊面积,只零星分布在地下车库内,并非地下车库;且合同未约定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现在C座的地下车库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是在我们公司名下。”盛昌鑫鼎物业公司则表示,地下车库归开发商所有,他们是受开放商委托经营管理的。

  朝阳法院没有当庭宣判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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