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反垄断法》到底反什么(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12日 14:40  汽车商业评论

  2\4S店模式何去何从?

  观点内容:4S店模式将被大卖场取代

  观点热度:60%

  法律依据:《反垄断法》第三章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以及第四款: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

  观点定性:错误

  《反垄断法》中规定的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但目前,中国汽车企业占市场份额最大的是20%,不存在市场支配权问题。

  4S店经验模式是品牌特许经营的一种表现形式。由于垂直授权,确实存在着4S店过多体现厂家意愿的情况,在某些细节上存在这垄断的状况,比如售后维修服务的捆绑销售,这些均可以根据法律要求进行改进,但并不代表这种模式将面临终结。

  由于消费者聚集的人气大,大卖场走量会大,因而形成了巨大能量,因此汽车大卖场会逐渐被强化,《反垄断法》实施后,今后国家可能会鼓励这种行为,但不会取代4S店,两者将并存发展。

  3\打击地方保护主义?

  观点内容:汽车行业地方保护主义将受到打击

  观点热度:60%

  法律依据:《反垄断法》第五章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观点定性:正确但是较难做到

  汽车行业的地方保护主义主要体现在地方政府采购、出租车以及相关政策优惠上。这是一种特殊的非正常市场状态,对于自由竞争有着很大的阻碍,《反垄断法》出台以后,它在实施时将不再明目张胆。外地企业也可以为武器,与不合理的做法进行斗争。

  这个问题牵涉到方方面面的利益问题,即使反垄断法出台以后,也不是能够立竿见影的。

  4\可以跨区域销售?

  观点内容:可以在其他地区买便宜车了

  观点热度:50%

  法律依据:《反垄断法》第二章第十三条有关属于垄断行为的第三款: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观点定性:能做到不合法

  4S模式就是汽车厂家授权经销商的特许经营方式,厂家是特许人,经销商是被特许人,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特许人,也就是厂家,享有相应的权利,比如“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人合法权益,破坏特许经营体系的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终止其特许经营资格”。

  因此,跨区域销售背后,厂家管理的利剑仍悬在经销商的头上,一旦不遵守游戏规则,经销商将可能被厂家踢出特许经营体系。这里,有人搬出“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是垄断行为时忽略了其前面的定语: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这可以理解为厂家之间的垄断协议,但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发生概率很低。

  当然,跨区域销售在汽车业内并非不存在,厂家也并非不清楚,由于并非严重,也就常常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Powered By Google

网友评论 更多评论

已有 _COUNT_位网友发表评论  
登录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更多相关新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