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判定一些行为是否属于垄断范畴,一定不要从字面意义来将看起来“可疑”的行为一网打尽
一部《反垄断法》的即将实施引发了汽车行业对之颇高的关注度,各路专家及媒体针对这项法律会给汽车行业带来怎样的变化所展开的激烈讨论,也带来了各种各样的解读版本。激进派显然认为这项法律如一丝明媚的春光照进问题多多的汽车销售领域,并将解决该领域多年令人挠头的痼疾。理性视之,《汽车商业评论》认为,我们应该有理有据地对汽车行业一些有争议的现象进行讨论,而将一些实际合理合法的做法视为垄断,实际是不懂法律的形而上行为。要想分析汽车行业是否有触及《反垄断法》的行为,首先要知道什么是垄断。所谓垄断,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在特定市场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与其他经营者合谋,排除或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违反公共利益的行为。
按照这种定义,实际可以看出,全行业垄断现象并未在汽车业这个领域发生,一是由于这个行业本身竞争激烈,二是因为该行业内尚未形成能对行业产生支配权的大鳄,占市场最大份额的企业不过只吃到了其中20%的蛋糕。
当然,按照《反垄断法》,汽车行业中的确也存在某些细节上涉嫌垄断,并因此生出了诸多类似“定价权归属”、“4S店命运”等激烈的观点交锋。但是我们判定一些行为是否属于垄断范畴,一定不要从字面意义来将看起来“可疑”的行为一网打尽。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詹昊将《反垄断法》中规定的垄断行为进行了以下归纳。
第一部分是垄断协议。市场上商家共谋,或者在行业协会的领导之下集体涨价,这叫垄断协议。
第二部分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前提必须判断企业首先具有支配地位,才能称之为滥用或者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是随便说的,除了法学要定性以外,更重要的还有一个经济学定价问题。
第三部分经营者集中,包括企业兼并、收购、合并等等。《反垄断法》主要任务是防止在完成集中的情况下有可能导致市场份额过大,这样相关归置部门可以进行事先审查。
第四部分,综合特色的垄断现象,一般称之为行政垄断。
以下我们不妨循着《反垄断法》的轨迹,逐条分析解决围绕这一法律讨论最激烈的问题。
1\最低限价终结者?
观点内容:厂家无权对经销实施最低限价,以往超过最低限价的经销商将面临处罚。
观点热度:70%
所谓法律依据:《反垄断法》第二章第十四条第二款:禁止经营者对交易相对人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观点定性:视当前及发展而定
国家法律允许商品品牌特许经营,特许经营本身有两重性,一重允许特许经营存在,可提高厂商品牌能力、可以促进加盟商投入。若超过一定合法限度和合理限度,妨碍市场竞争、妨碍自由市场竞争机制,就要加以归置。
受《反垄断法》制约的垄断性统一定价,是拥有具备垄断性市场份额的企业,制定出高价或低价,消费者没有更多选择,仍会被迫购买。汽车行业竞争激烈,汽车产品某一品牌不会在市场形成垄断地位,消费者有对价格不满意而转购其他商品的自由。特许经营中,厂家制定相对统一的价格更多用于品牌维护,有利于整个销售生态、销售结构更合理、完整,如销售价格混乱,这对品牌营销是一种破坏。
因此,汽车行业这样的统一限价,并不会对市场产生支配作用,也不会真正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同时,在目前中国市场看来,所谓最低价、统一价,也都是在激烈竞争基础上制定出来的,不涉及垄断。
但上述观点仅限于目前尚未有占据行业支配地位的企业,而这种情形一旦被未来发生的兼并重组打破,那么企业行为势必也将受到《反垄断法》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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