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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反垄断法》专家 剖析车市“潜规则”(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28日 07:44  成都商报

  黄勇:这种纵向价格限制竞争协议条款是否当然违法,还有待于今后中国反垄断法的实施细则和指南加以明确。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其不同的立法和执法的背景和经验,还要区分不同的行业、领域、产品和服务。根据美国的最新判例,遇到类似的情况,是要采用合理原则对案件进行分析,分析这样做的合理性,以及这样做限制竞争带来的弊端,在充分权衡利弊后再做判断;还要考虑各种条件,比如厂家占的市场份额,比如已经占到了30%以上的市场,这样做就有可能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总的来看,在纵向协议中,价格限制条款比非价格限制条款的违法风险性要大得多,所以,厂家经常使用“建议价”来替代固定价格和最低转售价。

  “潜规则” 3

  “厂家压货”

  现象 汽车经销商中向来有“一拖三”、“一拖四”的说法,因为经销商往往都是靠一款车或者几款车来赚钱,而其他几款车根本无利可图甚至是亏本。经销商还特别怕“厂家压货”,本来已经卖不动了,但是厂家要逼着你进货。如果不帮厂家“解决难题”,那经销商可能将得不到厂家分配的一些畅销车的资源。

  成都商报:厂家这一行为是否违反了《反垄断法》第17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史际春:《反垄断法》这样规定,主要是针对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自己的市场地位,在和消费者或者下游企业交易博弈中侵害其权益。而汽车市场实际上没有一家汽车厂家真正能占市场支配地位,所以《反垄断法》并不直接管这个问题。但厂家之所以能搭售一些滞销车型给经销商,源于《办法》所导致的双方不平等地位。《反垄断法》解决了《办法》中不合理的条款,这些问题自然就迎刃而解了。

  黄勇:如果要适用第17条,前提是搭售或捆绑的企业必须被判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且要有搭售行为表现,最后还要分析其对竞争影响程度才能最终确定其是否违法。

  “潜规则”4

  维修配件不得擅自进货

  现象 目前厂家一般要求经销商的维修配件必须从它那里或者指定配件供应商处进货,不得擅自从其他渠道进货。

  成都商报:是否违反了《反垄断法》第17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史际春:《反垄断法》这样规定还是为了规范垄断企业的行为,车市中无人能做到垄断,当然不受这条管。

  黄勇:这种限制应该属于第14条中的纵向非价格限制协议,不当然违法,应该个案合理分析,在国外的案例中汽车厂家有很多的抗辩理由,比如保证汽车的质量,保证自己品牌的声誉等,汽车是事关消费者生命安全的消费品,一辆高级轿车完全可能因为换了一个非原装品牌的零件而降低质量,甚至出车祸。另一方面,如果厂家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定程度,并且要看他这样限制的目的,不是出于安全、质量、声誉等考虑,而是企图限制、排除竞争,他也有可能被判定违法。这类案件往往对市场、产品、消费者等诸多因素的调查、数据分析,对厂家与经销商等当事人交往的证据收集和论证,之后才能得出是否违法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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