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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反垄断法》专家剖析车市“潜规则”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28日 07:44  成都商报

  有着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将在8月1日正式实施。近日,成都商报、汽车时尚报、CDTV-2《第一汽车》栏目、成都全搜索网站推出的联合报道在业界引起强烈关注。有专家称,目前成都乃至全国车市中诸多“潜规则”或许将成为历史,包括饱受车商诟病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中部分条款也受到来自《反垄断法》的挑战。

  昨日,本报请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史际春和中国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勇两位《反垄断法》专家起草小组成员,为大家详细剖析车市种种“潜规则”。

  “潜规则”1

  卖车需厂家授权

  现象 根据《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汽车经销商必须获得汽车厂家授权才能卖车。而且,经销商必须直接将车卖给用户,中间转手给其他经销商也要受罚。这使得原来很多经销商因为无法取得厂家授权而被迫歇业,而很多商家也因无法取得授权而被挡在门外。现存的经销商由于必须依赖厂家授权,而不得不在很多方面“委曲求全”,两者地位严重失衡。

  成都商报:《办法》和即将实施的《反垄断法》是否冲突,应怎样解决?

  史际春:《办法》规定,要进入汽车销售行业必须得到汽车厂家授权,这势必将部分竞争者排除在外,限制竞争。同时,厂家和经销商之间原本地位平等,通过上下游企业间的正常博弈可以相互制衡。但《办法》将汽车销售行业的“审批权”交给厂家,打破了这种制衡关系,导致经销商博弈实力大大降低。最后,从现实讲,目前大部分汽车厂家都是外资或者合资企业,而经销商大部分都是民族资本。《办法》施行的实际效果是,数以千万计的民族资本臣服于外资或合资企业。《反垄断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办法》以行政规定限制竞争,和《反垄断法》显然是有冲突的。根据《立法法》,国务院将撤销《办法》中与《反垄断法》相冲突的条款。在欧盟,《办法》所鼓励的4S店模式,早在几年前就被禁止了,任何商家只要有足够的资金等条件都可以进入汽车销售市场。

  黄勇:汽车技术复杂,而且事关消费者生命安全,是特殊商品。为了保证汽车的品质,制定一些不同于其他商品的销售规则,还是有一定合理性的。到底选择哪种销售模式,还得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程度和市场状况来决定。是否修改《办法》,也是政府行使经济管理权的一种表现。

  “潜规则”2

  厂家制定“最低限价”

  现象 新车上市,厂家总会给一个建议指导价,虽说是“建议”,但厂家往往会给经销商制定一个“最低限价”,这是经销商不能跨越的界限,如果低于这个底限,厂家往往会对“不守规矩”的经销商进行“处罚”,罚款可能高达数万元,甚至可能用取消经销资格来逼迫经销商“就范”。 

  成都商报:厂家对经销商的最低限价,是否触犯《反垄断法》14条“禁止经营者对交易相对人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或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史际春:《反垄断法》中的该规定,主要针对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设定最低价,从而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汽车市场是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即使是最强大的品牌和公司,仍没有占到垄断市场的地位。而且,汽车产品的“同质化”很明显,品牌与品牌之间、车型与车型之间的可替代性很强。如果这种品牌的车因为设最低限价而太贵了,消费者可以选择其他品牌的车,市场自然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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