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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用被扣车辆 滥用公权侵占他人财产谁埋单?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24日 07:41  大河网-大河报

  

    据本报7月18日报道,郑州市民崔先生的面包车因欠缴养路费被交通规费征稽处查扣,然而他在停车场却找不到自己被暂扣的车辆,找了一年多没找到,近日却突然频频接到警方的道路违章罚单。他这才得知,自己的车成了停车场的自用车。对此,交通规费征稽处却称不知情。那么,广大读者是如何看待此事的?

  娄义华(湖南长沙)

  未经当事人许可,擅自动用别人的财产,这是滥用公权行为。

  按照有关规定,交通规费征稽部门、公安交警部门暂扣违规、违法车辆,是一种暂时限制车辆上路,促使车辆拥有者尽快补缴养路费,兑现交通违规违法处罚的决定。对暂扣的车辆,行使处罚的主体单位是代管行为,并无使用权,无权据为己有,财产所有权属于车主所有。况且,车主对汽车在暂扣期间的存放支付了费用。可以理解为寄存,暂扣单位有保管、保全车辆的责任和义务。

  郑州交通规费征稽处暂扣车辆后,出具的暂扣通知书的主体单位是郑州交通规费征稽处,崔先生并未与征稽处委托的车辆存放单位——“自来水汽修停车场”发生任何契约关系以及口头协定。据报道中称:“执法人员闫建军、王卿当场出具了暂扣凭证,将车辆暂扣拖走,钥匙给了当事人,并通知当事人在补缴养路费后,到位于西三环的自来水汽修停车场提车。”如今,崔先生的汽车被交通规费征稽处的委托方自来水汽修停车场擅自使用,在无钥匙的情况下,采取不正当的行为将暂扣车辆挪为己用,是一种强行侵占行为,责任应当由交通部门来承担。

  在擅自使用崔先生的汽车后,给崔先生带来许多麻烦。再说了,5次交通违法还只是罚款处罚,如果酿成重大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来承担?同时给崔先生的驾驶信誉造成影响,这个责任难道交通部门就不负吗?

  如今,崔先生在大河报记者的陪同下,亲眼所见刚刚开回来的汽车前保险杠已经碰坏,车内装饰已经换了模样。显然,该车已被使用了一段时间,发生了情节较轻的交通事故,还随意更改了当初的配置。车辆使用造成磨损,这些都是随意侵占别人财产造成的损失,崔先生理应据理力争,寻求赔偿。

  虽然交通部门“对此事负有责任”,表态会处理好这一切。但事情还未最终解决,假设崔先生未寻求媒体帮助,将会是怎样一番情景?真不敢想象后果。如果没有舆论监督,弱势群体在公权在握的行政人员面前,能有多少公平?此类现象恐怕不是个案。交通规费征稽处妥善处理好这一切后,恐怕事情还未真正结束。滥用公权,损害车主利益,损害国家行政人员形象,强行侵占别人财产的行为这个单该谁来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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