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贵阳5月10日电(记者 施雨岑、周之江)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将细化为三类、170条进行认定,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9日公布的《贵州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对此作出了明确分类和详尽规定。
记者获悉,制定该“规则”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按照这一原则,该“规则”将当事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过错行为细化为甲乙丙三类、24个部分、170条,即甲类严重过错行为,乙类一般过错行为,丙类其他过错行为。
贵州地处高原,山大沟深,高等级公路交通事故率较高。结合地方实际,新“规则”特别对机动车在高等级公路上行驶作出了明确规定,增加了20条高速(高等级)公路上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行为。“规则”还设置了9种全责条款,一旦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具有9种过错行为之一,要担负全部责任。
此外,为打击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酒后驾车及机动车违法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该“规则”还加入了加重处罚的条款。
贵州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有关负责人称,新规则出台将有利于交警处理交通事故更加迅速、公正、透明,也有利于驾驶人预知自己哪种行为会引发交通事故,可能会负何种责任。
新规则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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