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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部件争端WTO终裁不利 我国零部件关税有变?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9日 09:30  21世纪经济报道

  3月20日,WTO专家组就中国汽车零部件案当事方发布最终裁定报告,报告维持了专家组在2月13日发布的中期报告的立场,即认为中国对超过整车价值60%以上的进口零部件按整车税率征税的做法违反相关贸易规则。

  该裁定报告将在今年7月正式散发给所有WTO成员。2月13日,WTO专家组向欧盟、美国、加拿大和中国等四个当事方散发了关于汽车零部件争端的初步调查结果,支持由这三方对中国汽车进口零部件关税政策提出的申诉。

  按照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专家组的终裁报告发布后,被诉方可以就裁决结果提出上诉。上诉机构的审案时限一般为60天,最长不超过90天。上诉机构可以维持、修改或推翻专家小组所做的法律认定和结果。其报告应在各成员发布的30天内由争端解决机构通过(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决议不通过该报告),报告所做的裁决应该迅速得到执行。

  这意味着,如果中国不就专家组的终裁报告提出上诉,或者上诉机构维持专家组所做的法律认定和结果,那么,中国将输掉这场官司,从而不得不修改已经公布的对进口汽车零部件的征税标准。

  2005年4月,中国开始实施《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构成整车特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按照25%的整车税率计征关税,而不是普通零部件10%的税率。

  如果出现以下几种情形之一,那么,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一)进口全散件或半散件组装汽车的;(二)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发动机两大总成装车的;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之一及其他3个总成(系统)(含)以上装车的;进口除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以外其他5个总成(系统)(含)以上装车的。(三)进口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该车型整车总价格的60%及以上的。其中,第三项整车特征核定标准自2006年7月1日起开始生效。

  由于第三项整车特征核定标准将增加依靠大量进口零部件组装汽车的豪华车生产企业的成本,在欧美一些豪华车生产企业的游说和推动下,2006年3月,欧盟、美国就此问题诉诸WTO,与中方开始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进行磋商,之后加拿大也加入进来,但磋商没有达成共识。2006年10月26日,WTO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组审理此案。

  这个争端的焦点在于,欧美认为中国不应该对所有进口零部件实行统一关税,而不是将“构成整车特征的零部件”和其他零部件差别对待。但中方认为,一些国外汽车企业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通过进口成套散件在中国境内大肆组装汽车,偷逃关税,危害了中国的利益。

  在磋商期间,中国政府曾经于2006年7月5日做出让步,将上述第三项整车特征核定标准的实施日期由2006年7月1日推迟到2008年7月1日。

  目前为止,商务部还未就WTO专家组的终裁报告做出正式反应。据记者了解,商务部有关司局正在与中国WTO研究会、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等机构合作商讨对策。

  一直主张对此争端持强硬态度的中国前入世谈判代表、中国WTO研究会副会长徐秉金表示,中国必须要上诉,否则自身利益将受到极大伤害。他认为,中国制定的政策并不违背WTO的相关规则,而且制止进口大部分汽车零部件到当地组装逃避税收的做法在包括欧美在内的其他国家都是普遍存在的。

  本报记者 史宝华

(编辑:黄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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