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阳)著名摇滚歌手窦唯火烧《新京报》员工车辆一案于近日终审宣判。认定窦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市一中院终审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即窦唯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名成立,但免予刑事处罚。
据悉,一审宣判后,窦唯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改判。他的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中价格鉴定认定的损失数额过高,被烧车辆的部分维修项目,不是他烧车造成的。此外,一审判决中没有证据证明《新京报》的电脑显示屏被自己摔坏。
3月7日,市一中院审理后认定,该价格鉴定结论客观真实有效,窦唯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此外,窦唯毁坏上述财物的事实,有多名证人的证言予以证明,窦唯事发时对此亦予以供认,应足以认定该事实。最终,一中院终审驳回了窦唯的上诉。
-背景资料
2006年5月10日上午,窦唯因对《新京报》有关报道不满,前去该报社交涉。交涉过程中,窦唯把办公室内的DVD机、电脑、电视机等物品毁坏,经鉴定价值1644元。当日下午,窦唯再次来到报社,并往报社职工停放在门前的一辆小轿车上泼洒汽油,然后用打火机点燃。经鉴定,该汽车表面因火烧受损,损坏价值为53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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