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胡柳) 被告人薛垂云、刘荣新从他人手中买来军车号牌,后加价转卖,两人昨天分别被东城法院以非法买卖军用标志罪,判处1年2个月至1年4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薛垂云曾于1995年在部队当司机,1999年转业后在京从事承包工程生意。2003年,薛垂云经他人介绍与刘荣新结识。在闲聊过程中,薛垂云说他认识部队的领导,可以通过审批拿到军车号牌,并与刘荣新约定倒卖赚钱。2004年至2006年间,薛垂云多次在东城区“赵家楼饭店”内,向刘荣新出售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部队车辆牌照共计10余副。刘荣新将这些军车牌照出售给他人,从中获利。
部队发现有军车号牌被盗现象后展开侦查,于2006年2月在北京市西城区将薛垂云抓获。刘荣新于2006年12月在广州市被抓获。
庭审中,两人供述刘荣新在联系好买家后告知薛垂云,薛一般以每副8000元的价格购买到军车号牌,后以每副12000元的价格卖给刘荣新,刘荣新再加价卖给他人。最后薛垂云向法庭提出,希望法庭考虑其主动退赔赃款,对他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二被告人非法买卖武装部队的车辆号牌,已构成非法买卖军用标志罪。鉴于二被告人能够坦白基本犯罪事实,可酌予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