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蕾通讯员尹亦农)因车辆在物业收费的停车场内被盗,车主王先生和车辆的实际使用单位廊坊市兰新雅彩印有限公司将北京怡和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记者上午获悉,经法院二审判决,怡和阳光物业公司被判赔偿车辆损失费、车辆购置税及保险费共计7.8万余元。
2006年12月14日,廊坊市兰新雅彩印有限公司、王先生以及北京怡和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停车场安全管理协议》,约定兰新雅公司将王先生所有的捷达轿车停放在怡和阳光公司管理的停车场内,兰新雅公司按季度交纳停车管理费。协议签订后,兰新雅公司如约向怡和阳光公司交纳了停车管理费555元。2007年1月11日,王先生发现停在停车场的车辆被盗。为此,兰新雅公司及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怡和阳光公司赔偿车辆损失、车辆购置税及保险费。
怡和阳光公司辩称,他们公司与兰新雅公司签订的协议不是保管合同而是服务合同,怡和阳光公司只负责提供停车场地,保证停车场秩序,指挥车辆有序停车,对车辆被盗不负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管理协议为有偿保管合同,根据协议约定,兰新雅公司向怡和阳光公司交纳停车费,怡和阳光公司向兰新雅公司提供车位,同时怡和阳光公司还要负责停车场的安全及维护停车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兰新雅公司在向怡和阳光公司交纳停车费并取得停车证后,即将王先生所有车辆停放在怡和阳光公司管理的停车场内,怡和阳光公司就应对该车进行妥善保管、看护。现由于怡和阳光公司保管不善,致使王先生所有的车辆在停车场内正常停放期间被盗,怡和阳光公司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至于车辆损失的赔偿金额,法院认为,由于丢失车辆自购买到丢失已近两个月,因此车辆价值应当有适当折旧。因王先生曾向法庭表示,怡和阳光公司向任何一方赔付他均不持异议,因此法院最终判令怡和阳光公司赔偿兰新雅公司车辆损失费7万元、车辆购置税6397元及保险费1989元。
宣判后,怡和阳光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判决生效后,怡和阳光公司主动将款项交至朝阳法院,自觉履行了判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