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蕾通讯员王丽英) 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哥”王某与对方司机签下了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但却没有得到赔偿,于是他将货车司机康某和北京中翔欣平运输有限公司告到朝阳法院。但法庭上,中翔欣平公司却表示,王某所说的货车事发当天从未到过出事地点。
王某诉称,2007年10月22日0时50分,他驾驶出租车驶至朝阳区惠新东桥北侧时,与一辆东风大货车相撞。后王某与货车司机康某签订了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确认康某负事故全责。事后王某却未获得相应赔偿。王某经查询得知,该东风大货车的车主为北京中翔欣平运输有限公司。因此,王某将该公司及康某诉至朝阳法院。
庭审中,康某经法院传唤没有到庭,中翔欣平运输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中翔欣平公司辩称,该货车是挂靠在他们公司名下的车辆,车辆的实际车主为案外人赵某。他们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所陈述的事发时间,该车从未到过出事地点,因此他们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目前此案正在法院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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