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司机在交通队逃走,死者家属告天津交管局高速支队未当场控制肇事者
本报讯 (记者贾鹏)在北京工作的张伟出差天津途中遭遇车祸身亡,肇事司机在到交通队领事故认定书时得知负全责后逃逸。张伟家属随后告天津市交管局高速支队未履行法定职责导致肇事者逃逸,索赔58万余元。
昨日,此案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2007年1月2日23时许,张伟乘坐曹某驾驶的白色福田小货车,在津沧高速发生车祸,张伟当场死亡。
1月29日,曹某到交通队领取事故认定书时得知负全部责任后逃跑,张伟家属向天津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一审认定,高速支队处理事故过程中没有违法行为,未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原告随后上诉。
昨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死者家属认为,司机曹某肇事致张伟死亡,交警已经认定其负全责,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警第一时间应对曹某采取强制措施,从事发到下发认定书的20多天里,警方也应该随时控制曹某。
天津市交管局高速支队称,事后认定曹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在事故现场没有对此确定,因此无权对肇事司机采取强制措施。同时,曹某是在领取事故认定书之前从交通队逃走,高速支队不是刑事部门,因此无权限制其人身自由。
法院未对此案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