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杨昌平) 机动车到了该年检的时候,千万别忘了去年检,否则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是分文不赔。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就审结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北京诚信泰富商贸有限公司的一辆事故车因没有年检合格标志,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平分公司拒赔。
2005年8月16日7时许,田某驾驶东风牌中型货车,由于雨天路滑,采取措施不当,与刘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刘某当场死亡。交警认定:田某所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合格至2004年12月;田某驾驶逾期未检验的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负全部责任。
田某驾驶的车是诚信公司的。诚信公司于2004年8月18日向人保公司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20万元。保险条款约定: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的不负责赔偿。人保公司认为,2005年8月16日发生交通事故时,田某驾驶的车辆尚未取得年检合格标志,而且田某本人也没有进行机动车驾驶证的定期审验,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法院认为,发生交通事故时,诚信公司的被保险车辆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更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因此,人保公司不同意赔偿,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