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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收七百拖车费 半年告倒交通队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4日 15:47   北京晚报 字号:

  本报综合消息 今年32岁的安星,是深圳某知名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今年1月31日因骑车人抢道而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中,他被通知缴纳700多元的拖车保管费。深谙法律的安律师,在向有关部门反映无果的情况下,选择法律武器给自己维权。最终,虽然再次赢了拖车费官司,可安星打这场官司并不轻松,他花费了将近大半年时间围着这个事情转,经历了三次开庭两次判决,才讨到一个说法。

  2004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但在一些地方各种形式的拖车费仍大行其道。深圳罗湖区交警大队以“调查事故原因”为由,派拖车将安星的车拖走。安星说:“鉴定结果说明,我在行驶的时候并不存在违规,可为什么还要我出这个拖车费呢,700多元拖车保管费收得有点莫名其妙。”

  法庭认为,在现在的法律法规中,并未规定公安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可收取此类费用。而被告提供的深圳市物价局1996年和1998年的两份文件,不能作为交警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依据,法庭不予支持。交警大队收取拖车费、车辆保管费的行政行为违法,所收取的费用退还原告并承担诉讼费用。

  刘俊

(编辑: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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