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全国人大10月24日公布审议道交法修正案以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本报就曾在165期针对此发表过《机动车方无责赔偿不超10%》的报道。日前,就修正案与机动车强制保险(交强险),各方都提出了诸多质疑,无责赔偿范围的不明确成为其中最受争议的部分。为此,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对矛盾焦点进行剖析。
“修改草案中仍然没有对交强险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做出区分。”北京大学教授刘凯湘说,“我的意见是交强险解决的应该是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失,对财产损失并没有如此特殊要求,因此没必要把它作为一个强制险保障的内容。”
就草案本身而言,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麻国安教授认为,有三处值得商榷。首先是第二条,修改草案与原文相比舍去了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这意味着驾驶人在发生意外时,已经采取相应措施挽救,因此可以相应减轻责任,但这万不能用于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中,所以建议恢复这项前提。其次,针对修改草案第4点中“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不超过”用词存在隐患,从0.05%-10%都在此范围内,日后必然会引起纠纷,建议直接采用10%作为标准。第三是原文中有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草案对此进行了删除,这将使“碰瓷”的现象继续存在,因此建议将此条保留。
我国保险业权威专家郝演苏教授对道交法76条的修改提出了相同的异议,他认为,尽管修改草案有一些进步,但草案仍然没有说明白这个10%是在什么范围之内的,是在整个事件范围内,还是这个事件当中涉及到的交强险的范围之内。这点不说明白,会引发很多后患。郝演苏教授认为,现行76条有一个无责赔付的问题,无责赔付首先针对什么样的标的进行无责赔付,首先应该是保护生命。第二,无责是有限度的,就是说现有交强险限额之内,可以按照一个比例或者是方法,实行无责赔付,超出了交强险限额之外就按照商业保险来走,商业保险是有责赔付的,按照保险责任处理。这样既保护了道路交通事故当中受害人的基本利益,同时维护了整个市场运行的基本秩序。商业保险是按照合同走,合同规定,你有责任就赔,没有责任就不赔。所以法律不应该让商业保险合同也实行和交强险同样的一个规定,这是不公平的。“道交法是新中国立法史上第一起从法律出台之后引起了很多非议、争议很大的一部法律。76条这次修改不能够对相应的缺陷进行一个彻底的改造或者调整的话,按照现行的架构,我认为出台之后还会有争议出现。”郝演苏最后表示。(文/李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