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郑元春
据统计,本市机动车保有量已经超过305万辆,汽车维修企业超过6000家,一类维修企业有543家,占8.98%,二类维修企业将近2000家,占31.45%,三类维修企业是3600家,占55.56%。目前全市已经建立110余种品牌车型的特约维修站500多个,今年1至9月全市汽车维修企业共维修车辆676.1万辆次,同比增长40.7%。可以说一个以整车维修企业为骨干,专项维修业务为补充,多元化市场主体,多品牌车型维修,多种经济成份协调发展的汽车维修服务市场格局已经基本形成。
但同时汽车维修纠纷也在呈上升趋势。据消协统计,去年汽车类投诉上升了15.9%,增幅位列第三,汽车维修占了很大的比重。此外部分维修企业还广泛存在着包括无证无照经营、维修中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时扩大故障等诸多问题。有些维修厂家虽然与消费者签订了合同,但是有的非常简单,就是一个单据,权利义务也不对等,在发生纠纷之后,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无法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增加了汽车维修投诉的解决难度。
针对以上问题,11月21日,市工商局、市运输管理局共同组织相关人士及有关专家召开了一场公开论证会。会上针对之前在网站上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的《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讨论,各方代表都对合同示范文本的改动提出了建议和意见。另外记者也采访了相关不同专业人士,请他们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消费者协会:
合同应该更加细化保护消费者权益
首先是合同签订时间没有具体说明,消费者把车送到维修厂才能签这个维修合同,还是送到维修厂经过检测、认定故障,根据工作提出方案,包括维修方案和费用概算,再签订这个合同。“这个比较重要,涉及到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的问题,应该规定再细致一些。”
示范文本对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的处罚偏轻。“该限定无论是从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上都构成欺诈的要件。如果是欺诈,无论适用哪个法规都是加倍赔偿。而这里只是退还维修费用。”
还有关于维修结算清单,里面有工时费、材料费,应该更加细化才能更好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此外,如果不列明故障、更换的配件、维修项目等,后面就无法认定是不是返修,如果认定不了是不是返修,消费者的权益也不能很好地保护。
对于机动车维修出厂合格证,现在是行政主管单位要求维修单位在大修之后必须要出具合格证,但是这里还涉及到质量保证期的约定。估计大部分消费者都不清楚自己的权利到底是什么。比如说维修车辆,维修的三包期限是什么,大部分消费者都不是很清楚。消协代表提出应该对此更加细化,或者根据咱们国家哪个规定,多少条等等,使消费者更加明确知情权。
合同上体现的应该是对等和等价的特点。首先消费者说我付费委托修这个车辆,经营者为其提供维修服务,应该包括维修质量的要求,承修方把这个车修好才算等价有偿,而消费者的义务是付费。如果修理不好还要再修两次,还要委托其他(参数配置 图库)的厂家维修,那么消费者的直接经济损失该由谁来负责,所以条款应该对此有所侧重,促使承修方建立一定的责任心,对托修方负责。
车主:
车辆返修维修厂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作为车主,很有可能只会开车,而并不懂汽车的各种原理,所以合同中所涉及的二级维护、汽车总承修理这些内容应该是很多车主不懂的。比如到底二级维护包括哪些内容?不懂这些东西,维修合同的效果会大打折扣;施行起来同样也比较麻烦。
另外,对于出厂合格证的出具要求,这个是强制性的,维修厂必须给的。但同时发票也不容轻视,现在有很多的维修厂都不给开发票,这对今后保修和纠纷的处理都不是很有利。建议维修合同把这项也设置为强制的,以便更好保证消费者利益。
维修的内容和时限也应该告知车主。修什么配件,大概需要多长时间,这应该是和消费者明示一下的,让消费者心里有数,对车的使用做更好的合理安排。
同一问题的返修责任应该更加细化。有的消费者去修车,没几天又有毛病了,就有人提出来这个车没有给修好,同样的问题耽误好几天,这属于违约。消费者上班、用车送孩子、工作的损失都不容忽视,维修厂应该承担部分责任,至少合同里面对此应该有所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都应该明确。
记者采访的车主王某称,有一次他的车因剐蹭需要喷漆,但两家4S店的报价却差了很多。一家报6000元,一家才2500元。因此一些车主建议把维修价格列入合同,并对一些常见的维修项目进行最高限价,防止汽修店漫天要价。甚至另一位市民提议,主管部门应建立汽车配件价格信息库,便于市民查找,信息库随市场变动更新。
维修厂:
进厂检验和配件质量鉴定施行有难度
北京市汽车修理公司魏俊强说:“这份合同从开始建立到使用需要一个过程,这个合同相对来讲比现行的合同简单一些,并不复杂,操作起来相对比较方便一些。”在交通部7号令下发以后,维修厂已经贯彻得比较彻底,执行难度不是很大。难度是客户与修理厂之间的认识过程,这需要一个磨合的过程。作为维修的汽车来讲,不同于其他的产品,汽车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一些问题可能来自多方面的,一个来自制造厂的设计问题,来自维修厂维修工艺问题,汽车配件的质量问题,有多方因素。能够准确的在短时间内判断出故障来谁也难以做到,有时需要一个在维修中发现问题的过程。
在这个合同中圈定了维修检验的过程,在合同签署的过程中规定,应该是首先有一个车辆的检验过程,先要有一个进厂检验,其实这个过程中无法签订合同,因为车辆无法定型无法确定故障、价格和配件。一般进厂检验过程是不收费的,当然有的车辆需要一些大型设备、仪器的检验。进厂检验中没有合同的签署,无法收费,作为修理厂来讲,承担的这部分费用会多一些。用户可能感觉到收这么多钱换一个很小的零件,不应该。在一些4S店,其中一部分是检测费用,但是为了营销的需要这些费用都不再收。在这个合同中没有提到进厂检验的费用和发生的相应的要求,但是确定了保护用户利益,从这个意义上是免费的。对维修企业来讲有一些难度。
另外包括配件的使用,应该说作为正规的维修企业是没问题的,正规维修企业所有的进货渠道都是公开透明的,是锁定渠道的,每个配件的来源应该都是很清晰的。但配件的识别比较麻烦,通过检验的方法去识别是不可能的,包括品名、零件号、制造厂、规格、型号,这部分定得比较死,这样才能确定是否是假冒伪劣配件,假冒伪劣配件不能通过简单的检验而使用的,有的假冒的配件外观比真正的配件还要好,不通过严格的检验是检验不出来的。能锁定的有品牌、品名、零件号、制造厂,锁定了这些就锁定了配件的来源,也锁定了质量的相应保证。这些目录给用户提供了准确的配件的性质,实际上指的就是品质,是品质的特征,合同中把品质写成性质了,改成品质可能更好一些。
配件方面有9项内容,凡是4S店结算单据,它的信息都是由厂家提供的,这还要和厂家协商。维修厂现在所打出来的结算单内容只有这上面的3/5,其余都没有,这个维修厂自己改不了,还需要和厂家协商。如果厂家不理解或者不愿意配合,难度就比较大。如果这些项目都打上以后,也有利于完全正常识别这个配件是真是伪。
记者评论:
谈及合同示范文本的细化问题,虽然有些维修企业声称自己早已经是这么做了,但中国有句老话:先小人后君子。既然这个合同是作为法规条文形式出现的,那就尽量做得细一些,包括那些所谓行业约定俗成的,这样能最大限度增加合同本身的严谨性,以免日后出现纠纷无法可依。
送修车辆还有可能发生一种情况,发现超过一种问题同时存在,比如说电瓶问题导致车辆不能启动送修了,但检测时发现同时存在空调漏电,如果车主急于用车,或者认为这个附加毛病暂时不用修,那是否需要还是按照维修合同走?是不是进厂检验是表明车发生的问题,真正维修的内容是按照施工单来走的,还是检验发生的问题都要修?
最重要的也是最难的问题就是执行,合同再好,没有维修厂执行也是一纸空文。事实明摆着,大维修厂或品牌售后服务店服务好,态度好,程序规范,但同时价格也高出不少;小维修店相对服务没有保证,但价格优惠吸引了可能是大部分车主。这种情况下,如果车主出问题送修,一家或者连续很多家小店都拒绝签维修合同,那是不是就只好送大厂了?选择合同代表的是放心,选择小店代表的是实惠,我想更多的车主不想二者选一,而是想双盈。这就需要合同规定一定要增强可实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