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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申领驾照遭拒后状告车管所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9日 08:47   深圳特区报 字号:

  本报曾报道过的一市民因未上驾校申领驾照遭拒为此将车管所告上法庭。前日他收到南山法院的判决书——

  驾照申领遭拒案车管所败诉

  法院认为未上驾校不能申领驾照规定违法;早在今年8月此规定已暂停执行

  核心提示

  市民樵先生因未上驾校申领驾照遭到拒绝,为此他以退办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为由将车管所告上法庭。没有上驾校就不能申领驾照吗?自今年3月本报独家对此事件进行报道后,事情取得了一步步进展。前日,樵先生拿到了南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法院一审裁决车管所败诉,并认为其对樵先生作出的不受理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3月7日,原告樵先生持有关证件和照片等资料,向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西丽车管所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车管所方面根据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要求樵先生补充提供驾校培训记录,并作出了退办处理。

  随后,樵先生认为车管所依据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向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除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外,其它规范性文件无权增设驾驶许可条件。被告车管所方面在办理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公安部的相关规定。车管所引用的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的通知》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自2006年11月15日起,除部队驾驶证或者驾驶证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外,其他除此申领驾驶证或者增加准驾车型的,必须持驾校出具的《驾驶培训记录》方可预约考试”,对樵先生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不予受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并且,该《通知》只是要求“预约考试”“必须持驾校出具的《驾驶培训记录》”,也没有将其设为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受理条件。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的规定,判决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对原告樵先生作出的不受理申领驾驶证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据了解,在该案判决下达前,樵先生还向广东省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审查处提出了申请,要求对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的通知》的规范性作出审查。樵先生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车管所所依据的这则《通知》未经对外公布,也未在办公场所公示,属于增设行政许可的其他条件。

  今年8月,广东省公安厅和交通厅下文发通知,要求暂停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的通知》。今年8月30日,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受理了樵先生申领驾照的申请。这意味着,不上驾校能否申领驾照的疑问终于有了答案。

(编辑:石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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