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市人大会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决定,该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届时,在上海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如散发黑烟,将被扣行驶证。
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杨佳瑛表示,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相关规定或明显可见黑烟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届时都可暂扣其车辆行驶证,无论是外地车辆还是本地车辆,只要在上海道路行驶,该《办法》都适用。
据了解,10年来,本市机动车保有量持续上升,尾气排放总量增大,道路抽检超标率达到20%-30%。对超标准排污机动车上路,2004年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没有规定相关的处罚措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无法处罚超标排污机动车上路。而环保部门监测数据表明,造成上海市大气污染的三大原因中,机动车排气污染在逐年增加。在上海市中心城区,机动车排气污染占大气污染的比重已达到80%左右。
本次《办法》中,将外地牌照车辆、及数千辆大卖场免费班车都归纳在内。有关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许多外地大客车的车后部都被尾气熏黑,但一直以来缺乏处罚依据,只得眼睁睁地看着它们冒黑烟,明年1月1日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即可依据修改后的《办法》,对此现象进行相应处罚。(文/李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