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科 朱仕宏)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受损后,一般情况由肇事方对车辆进行维修,纠纷就可以化解。但珠海的杨先生却不愿就此罢休,他认为其爱车虽经修理但价值却大打折扣,于是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4万余元。
面对这一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中出现的新问题,近日中山市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杨先生的请求。法官认为该项索赔缺乏法律依据,也没有可操作性的规范。
三车追尾爱车遭殃
2006年6月9日傍晚,天气恶劣,路面湿滑。在京珠高速公路中山路段,三车发生连环相撞,造成每辆车都不同程度的损坏,尤其是位于前方的一辆中华牌“尊驰”小客车更是严重变形。经交警认定,后车司机杨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随后“尊驰”小客车的车主杨正军将受损的爱车送往特约维修点维修。2006年8月10日肇事方向杨正军支付了全部维修费20730元。杨正军随后将车辆取走。
“车辆贬损”三方各执一词
维修中,杨正军的小车更换了零部件60多件,维修部位达15处之多。杨正军认为,维修费虽已经由肇事方支付,但事故已导致车辆价值贬损,修复后的新车无法恢复原有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遂提出,要求肇事方和相应的保险公司对此部分车辆贬值损失做出赔偿。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并非空穴来风,杨正军还特地出示了维修公司及珠海某资产评估公司所做出的评估证明,评估出的车辆贬损价值为4.2万元。杨正军以此价款作为赔偿的诉讼请求。
对于杨正军的说法,肇事方表示不同意。他们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已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并达成调解协议:由肇事方负责修复车辆和赔偿医疗费。而且保险公司、肇事车主、杨正军的代理人还签订了《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确认了杨正军车辆的损失,故所有民事赔偿纠纷已经由各方按照调解协议处理完毕。而保险公司则认为杨正军关于车辆因事故贬值的证据,存在弄虚作假、来源不明、技术观点错误、结论模糊等情形。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件经过开庭审理,近日中山市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车辆经维修公司修复,由被告全额支付维修费,原告已将车辆取走使用,说明受损车辆在事故中所造成的损坏已经恢复原状。为此,法院对原告提供的车辆贬损评估报告不予认可,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杨正军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