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殿学)司机王某喝了三瓶啤酒后驾车肇事,保险公司以酒后驾车为由拒绝赔偿。日前,一中院认定王某体内酒精含量未达到饮酒驾车的标准,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判决书称,去年2月14日晚,王某驾驶一辆捷达车,与一辆中华轿车发生追尾事故,两车均报废。事发后,交管部门给王某做了酒精检验,当时认定王某体内酒精含量为47.2mg/100ml。但后来交管部门撤销了这份检验报告,重新认定王某体内当时的酒精含量是17.8mg/100ml。
事故造成的损失由王某所在的公司赔偿,该公司花费19万余元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称王某属于饮酒驾车,根据保险合同,不在赔偿范围之内,故拒绝赔偿。
王某所在的公司诉至法院。庭审时,王某称事发当天中午自己喝了三瓶啤酒,保险公司则拿出保险合同,称饮酒驾车是免责条款。
一中院法官介绍,根据国家标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的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但小于80mg/100ml的,属于饮酒驾车,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车。因为王某被认定为17.8mg/100ml,所以不属于饮酒驾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