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短期车船税按月收取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8日 15:30   北京晚报 字号:

  本报讯(记者傅洋) 10月1日开始,北京市将进入2007年度车船使用税的征期。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公布特殊情况下车船税应纳税款的计算方法,其中规定短期车船税按月收取。

  按照国税总局规定,对于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应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从2008年7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查验纳税人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有欠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代收代缴以前年度应纳税款。据北京市地税局介绍,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北京车主必须缴纳今年的车船税。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将按每日万分之五的额度收取滞纳金。

(编辑:阿东)

转发此文至微博 | 评论() | 打印此页
看完该新闻后,你的评价是:
支持 0票
好文章 0票
枪稿 0票
雷人 0票
无语 0票
标题党 0票
发表评论: 登录名 密码

新浪汽车|汽车生活原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