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制日报》报道,7月12日,北京市民赵建磊和律师吴朝华向丰台法院递交诉状,他们以京石高速北京段收费行为违法为由,要求京石高速北京段退还已收取的高速费5元。丰台法院已接受诉状,近日将确定是否立案。
原告称收费票据过期
7月9日,赵建磊开车从良乡进入京石高速北京段回市区,在他到达杜家坎收费站时,缴纳了5元的通行费。回家后,赵发现,5元面额的收费票据上盖有“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章,这让他觉得有些不对。第二天赵建磊来到丰台地税局,税务人员告诉他,今年4月,“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变更为“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赵建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这张收费单据是“已经过期失效的票据”。他说,这只是让他进行诉讼的一个诱因,根本问题是京石高速北京段的收费行为是违法的。
原告引述相关审计报告
赵建磊引述了北京市审计局的审计报告,京石高速自1987年11月至2004年12月收取通行费共17.92亿元,加上转让股权收取的现金1.45亿元,共计收入约19.37亿元。偿还贷、借款本息以及养路费支出并返还北京经济发展投资公司分成后,剩余约5.85亿元。
在一张打印纸上,《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37条被吴朝华和赵建磊重重地标记出来,条文内容显示:“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
北京丰台法院已经接受了赵建磊的诉状,是否符合立案程序,不日将有结果。如果此案一旦进入诉讼,那么将成为首个因为收费问题状告京石高速北京段的案件。